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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全县乡镇、县直机关推行公职律师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通知
日期:2009-05-14 10:18:17 来源: 阅读次数:

桐法治通(2009)05号文件


各乡(镇)政府、县直机关各部门:
    为扎实推进我县依法治县工作进程,积极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县直机关各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提供法律保障,贵州省司法厅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决定在我县率先开启全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为全省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工作探索一条实践道路。为此,为保障我县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和公职律师队伍、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具体工作实际,特在桐梓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置“桐梓县公职律师办公室”,为全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部门提供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望各乡镇、县直机关各部门与我办联系。
特此通知
    附:公职律师有关工作事宜于后

桐梓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八日

                                                         

    一、公职律师办公室
    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荡围包括:
   (一)指派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出具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件,并做好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案、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设计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三)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四)负责对供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开展公职律师的合作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工作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积极参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参与乡两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和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三)接受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下,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四)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做好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以及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六)承办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的法律事务。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
    公职律师的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的基本权利;
   (二)依照《诉讼法》规定,享有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三)在执业活动中,有代理参加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的权利;
   (四)有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和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五)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焕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四、公职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等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二)接受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入律师协会,履行会员的义务,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委托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四)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活动中保守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公职律师代理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应在所属公职律师办公室办理案件登记手续,建立业务档案,并由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出具有关函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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