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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正式入编民办公助高中学校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1-01-31 11: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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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桐梓县民办公助高中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民办公助高中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桐梓县委、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桐梓县正式入编民办公助高中学校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一、聘任
1、“正式入编民办公助高中学校教师”(以下简称“民办公助教师”)是指经本县民办高中申报,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和科技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和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民办高中委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和科技局通过公开招考聘用的高中教师。
2、每年9月底,民办高中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测算师资需求,向县教育和科技局申报招聘教师数,县编办、县教育和科技局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70%,确定次年招聘教师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和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民办高中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和科技局呈报招聘教师岗位委托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民办公助教师。
3、县教育和科技局对民办公助教师档案专柜进行管理。
4、民办高中学校与受聘民办公助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考核
5、民办高中学校每学年应负责对民办公助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学校应将其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县教育和科技局确认、归档,并作为今后其职称评定、工资晋升、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6、民办公助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7、学校对民办公助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三、培训
8、民办公助教师在业务培训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办教师同等权利和义务。
四、奖惩
9、民办公助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民办公助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共同参与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表彰。
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10、民办公助教师享有与公办教师职称评定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六、工龄、教龄计算
11、民办公助教师聘期内计算工龄,参加教学工作的计算教龄。
七、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12、民办高中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公助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13、民办公助教师享受不低于公办学校同等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民办公助教师工资晋升时,由民办中学负责报送材料,经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工资档案归入其个人档案。
14、民办高中学校为民办公助教师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四费一金”)。缴纳的费基、费率参照有关文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全民聘用制干部的规定执行。
15、民办高中学校必须于每月15日前兑现民办公助教师上月工资福利及其待遇。民办高中学校每年定期公布“四费一金”缴纳情况,接受教职工与社会监督。县教育和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督促民办高中学校按时兑现民办公助教师的工资福利及其福利待遇。
16、民办公助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程序审批退休。退休后享受同职级公办教师待遇。退休工资由县财政负责。
17、若民办学校因破产无法办学时,县人民政府将民办公助教师调入城区公办学校任教,其待遇回归公办教师身份。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18、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桐梓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桐梓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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