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桐梓县委
桐梓县人大
桐梓县政协
繁體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进入中国遵义桐梓县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要情
|
部门动态
|
乡镇传真
桐梓概览
|
桐梓县志
|
统计公报
|
桐梓图片
|
视频桐梓
县长之窗
|
历任县长
|
政府建设
|
政府机构
|
大 事 记
政府文件
|
发展规划
|
工作报告
|
政府会议
|
部门文件
|
经验交流
|
公开规定
|
公开制度
|
公开目录
|
公开指南
建言献策
|
建议提案
投资政策
|
投资环境
|
投资指南
|
投资服务
|
投资项目
公民办事
|
企业办事
|
服务单位
|
办事咨询
旅游景点
|
乡村旅游
|
旅游服务
|
旅游线路
|
法规政策
|
他山之石
当前位置:
首页
>>
旅游资源
>>
法规政策
>> 正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日期:2007-11-02 13:26:15 来源: 阅读次数:
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1995.1.1
(1995-1-1)
【分类号】 308003199501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 19950101
【实施日期】 19950101
【内容分类】 行业管理
【名称】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 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 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
(1) 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 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 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 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第七条 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八条 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九条 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应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 警告;
(2) 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 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责编: 作者:)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 表 评 论
版权声明:
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
转载要求:
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相 关 文 章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桐梓县人民政府主办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Copyright (C) 2008-2010 黔ICP备06003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