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分类参考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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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基本解决和部分解决的: 1、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符合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承办单位已解决或基本解决,代表、委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2、建议、提案中所提问题受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力、物力等限制不能全部解决,但承办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使能够解决的部分问题得到解决的; 3、由于代表、委员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等不甚了解,提出的建议、提案与其悖逆,答复中给予详细解释,讲明道理,明确情况的。 B类: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 1、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正式列入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 2、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需要给予解决,但由于客观条件(如资金等)限制,暂不能解决,承办单位已经提出具体措施列入工作计划的; 3、建议、提案中所提问题,承办单位正着手研究解决的; 4、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认为应当解决,因时机或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但提出了今后解决的意见,还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先向代表、委员作出说明性答复的。 C类:对代表、委员在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因条件限制只作说明解释的: 1、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全局利益不相符合,因此难予解决,向代表、委员作出详细解释说明的; 2、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目前确实无法解决,给予详细解释说明的; 3、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超出承办部门及其所隶属的政府职权范围,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的。 D类: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 ||||
| (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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