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贵州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 (四)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具体表现为洪涝、干旱、冰雹、浓雾、雷击、强降温、秋风、凝冻、倒春寒、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形式。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具体表现为煤矿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消防安全事故、无证非法煤矿安全事故、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危化物品安全事故、建筑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等形式。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具体表现为非典、肺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传染病发生、普通传染病成规模流行、群体中毒、群体遭受职业病危害等形式。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具体表现为爆炸、投毒、杀人、绑架、打砸抢等恶性暴力犯罪、堵塞铁路和国道、群体性械斗、非法游行示威、冲击党政军机关等形式。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省、市将事件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 (较大) 、Ⅳ级( 一般) 四个级别。具体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件,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五) 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六)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县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同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七)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的总纲,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内部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乡镇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5、重要企事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乡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二、 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指挥机构 1、桐梓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总的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公路段、县卫生局、县农办、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机局、县建设局、县粮食局、县环保局、县药监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教育局、县物价局、县气象局、县文广局、县总工会、县人防办、县信访局、县人民医院、县公安消防大队、桐梓供电分局、县电信局、县移动通信公司、铁通公司、联通公司、桐梓火车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县外相关地区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类型,分别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3)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4)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5)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6)县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煤管局。 (7)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8)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9)县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10)县铁路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铁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桐梓火车站。 (11)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桐梓供电分局。 (12)县重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13)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电信局。 (14)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突发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15)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 (16)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指挥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17)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 (18)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 (三)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县应急办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 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应急委提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议,执行县应急委决定;向上级报告我县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监控、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四)工作机构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五)乡镇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六)专家机构 县应急委和各相关应急机构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咨询委员会,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七)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人民政府要求,驻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公安消防部队、中央、省、市驻桐单位实行应急联动,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测预警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负责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工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的110、119、122等报警电话、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值班电话等各种途径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收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信息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县应急办。 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省、市、县人民政府将分别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按国家、省、市规定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 、Ⅱ级(严重) 、Ⅲ级 (较重) 、Ⅳ级( 一般)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和橙色预警信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省、市、县人民政府将及时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将信息报至县应急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需报告市人民政府的,县应急办应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 县应急办要及时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情况,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同时将上级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县应急委知悉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情况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外发生涉及本县的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由县应急委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4、指挥与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委组成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县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省市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县应急委决定,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助本县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有关负责人组成,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委报告;组织指挥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比选,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根据处置各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2)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单位负责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 (4)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5)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6)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7)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文体广电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处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提供相关信息。 (8)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9)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委主任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委主任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撤销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在撤销前要指定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主管部门在一周内向县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1)人员安置。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 (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以及疫病防治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以及疫情严重县级无法解决的,请上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3)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2、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需要上级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提出请求,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援助。 (1)政府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公安、农业、水利、建设、安监、煤管、经贸、卫生、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2)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害)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给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社会心理援助。根据需要,由县卫生局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工作。 3、调查与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县应急委报告。 四、应急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煤管、经贸、交通、畜牧、水利、林业、农业、环保、通信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队伍或预备应急队伍。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县应急办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备案。发挥驻桐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乡镇、村(居)委会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财力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县乡财政预算,予以充分保障。要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三)物资保障 县乡两级分别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经贸、民政、粮食、农业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县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四)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备足药品、器械,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要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铁路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保畅方案,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和行动措施。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八)人员防护 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县发改局、建设局、人防办负责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和防护工程,并设立应急标志,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建立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和疏散。 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九)通信保障 县电信局等通信单位负责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需要, 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广电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十)公共设施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十一)科技支撑 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县交通局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县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建立数据库的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县应急办。县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县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的实施;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演练;各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二)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 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同时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以及应对危机的心理承受能力。 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县委党校及行政学院要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责制。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谎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六、附则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