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桐梓县委
桐梓县人大
桐梓县政协
繁體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国家对煤炭产业再出严厉政策
日期:2009-09-28 09:18:24 来源: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14个部(委、局)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文件规定,对整合煤矿要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并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根据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颁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2年内必须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法律要件手续,并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在此期间不得进行采矿权转让变更,未完成上述工作的,不得正式生产,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采矿延续登记。要明确已批复资源整合项目的整合期限,对限期未实施改造的、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的、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依法予以关闭。该文件同时规定,在“十一五”期间,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作者:

版 权 声 明
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相 关 文 章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桐梓县人民政府主办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Copyright (C) 2008-2010 黔ICP备06003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