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对煤炭产业再出严厉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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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14个部(委、局)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文件规定,对整合煤矿要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并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根据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颁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2年内必须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法律要件手续,并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在此期间不得进行采矿权转让变更,未完成上述工作的,不得正式生产,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采矿延续登记。要明确已批复资源整合项目的整合期限,对限期未实施改造的、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的、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依法予以关闭。该文件同时规定,在“十一五”期间,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 ||||
| (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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