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梓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桐府发〔200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梓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工作制度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规则》是规范县人民政府工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总原则,有利于促进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全面履行好政府职能。为抓好《规则》的学习和贯彻执行,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和乡镇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则》。各部门和乡镇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学好《规则》,全面领会和掌握《规则》的内容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全面执行《规则》的各项规定。各部门和乡镇要按照《规则》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带头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政令畅通;带头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带头执行各项制度,规范从政行为;切实加强政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三、及时制定各部门和乡镇的《工作规则》。各部门和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好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制定的《工作规则》于2007年6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
桐梓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桐梓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工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县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责任型、阳光型、法治型、效能型、廉洁型政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继续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等组成。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县人民政府在集体研究重大问题的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县长可行使最后决定权。
第九条 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县长、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按副县长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县长、副县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实行副县长结对互助制度,结对的副县长其中一名外出时,相关工作由另一名副县长承担。副县长外出时间较长时,其工作由县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县长根据情况临时指定其他副县长代管。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交叉工作,要主动通气和协商处理。分管副县长需要向县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县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对于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副县长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建议和意见。副县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县长或常务副县长。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经济顾问、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县长、副县长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县长、副县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县人民政府出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有关会议,主持或参加有关礼仪性活动和外事活动。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行政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下同)主持本部门工作,直接对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负责。部门副职领导协助正职领导工作,对正职领导负责。当正副职领导意见不统一时,副职有权向上级反映,但要按正职领导的意见执行,并对正职领导负责。各工作部门同时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十三条 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工作,由部门正职领导进行,或正职领导委托副职领导并按照正职领导的意图进行请示汇报。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加快富民兴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调控经济的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六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七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八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等有关规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提高执法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不断拓宽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工作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等各类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
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经济顾问、法律顾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县级有关单位(含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和组成部门正职领导因故缺席委派的副职领导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扩大范围召开。
根据需要,可特邀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由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一名副职参加。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参加,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人员,应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可由部门副职参加。
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提前收集和汇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涉及几家部门的问题,须由副县长事先协调形成初步意见后再列入议程。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按照预先确定的议题议事,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举行。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报请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提请县人大审议的重要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
(六)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七)讨论县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人员编制和人事计划;
(八)讨论有关人事任免及有关人员奖惩事宜。
第三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顾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能代表和反映所在部门的决策性意见。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行政事项;
(三)讨论审定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财政专款以及需提请县人大审议的超预算安排的专款;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顾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凡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须提前1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等)报送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出席;如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的几项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县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请示事项须会前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向会议提出汇报的问题,请求决定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必须要有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应力求协商一致,意见不一致需县人民政府决定的,要如实反映各方情况。
(二)参加县人民政府会议人员的发言,应力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及时传达贯彻,认真组织落实,并按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四)参加县人民政府会议的人员,须准时参加会议,对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者,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检查内容。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在涉及重大行政事项处理措施,需市人民政府答复、协调、批准、解决等事项时,均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在工作运行中,应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县人大审议;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内外事活动,应向县委请示并向县人大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工作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报告工作或向县政协通报情况时,报告稿应先经县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职权范围以内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再请示,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的,提请综合部门协调,综合部门协调不好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但在转报县人民政府时,应提出解决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不得越级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对越级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应按程序和规定时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公文要坚持“少发文、发短文”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文报送必须按照统一收发、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给县人民政府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工作交叉的公文,应需经涉及的有关分管副县长审批;重要问题,分管副县长应送县长审批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签字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字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向县人大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原则上应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属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的行文。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只限于向上级的请示、报告,部署全县性工作,公布决定、通告,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重大事项。印发重要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施行重大行政措施等事项,以县人民政府令名义行文。
第五十二条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部署全县性的某些具体工作、转发涉及面宽的部门工作安排意见,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通知和其他例行事务,均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均以印有“桐梓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的红头纸编写顺序号印发;县人民政府领导的讲话,凡会上已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发文件。领导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的,以《桐府通报》印发。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把好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文件质量关。凡需送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发的文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按公文处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文字、格式和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以及签发后的校核印制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措施等,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合法合理性审查意见,再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审签。
第五十六条 简化部分请示性文件的报批程序。在不改变审批权限的前提下,将报送县人民政府再由县人民政府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请示性文件,改由报文单位直接送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各类请示、报告后,对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及时按照规定直接答复来文单位,需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在五天之内提出办理意见连同原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和法律、政策依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答复。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下发违背县委、县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文件,不得下发与其他部门有争议的文件,几个部门联合上报县人民政府的文件,要严格执行会签制度,联合发文的部门负责人必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系代县人民政府草拟的文稿,应同时附送相关材料和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部门之间商洽工作用“函”行文,并尽量减少部门之间行文。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字。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县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五十九条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要严格执行一文一事,不能一文数事,也不能在综合工作报告、简报、情况反映中夹带请示事项,更不能以抄报代替请示。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要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六十一条 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布;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外,也应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六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县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严格落实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实现县人民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位副县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效果;
(二)县委、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省、市、县领导批示需要督查、落实并报告结果的事项;
(五)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以及对全局工作有影响、需要督查的重要问题或事项;
(六)行政执法的督查工作;
(七)其他督查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及时办理和反馈督办事项
(一)凡是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内的问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按时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二)对需要由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督办通知书,提出具体要求并由办理单位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收到督查反馈结果后,编报《信息与督查》分送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四)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督促问题的解决;
(五)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列为年终考核内容。
第十一章 理论学习制度
第六十七条 实行理论学习经常化制度,县长负责组织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和督促检查;副县长负责提出年度学习计划,搞好学习辅导。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制定个人自学计划,作好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撰写调研文章;每人每年要撰写1至2篇调研文章,年终要进行个人自学计划落实情况总结。
第六十九条 坚持参加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必须按时参加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讨论,作好集中学习记录。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事先请假,事后以适当方式补课。学习情况建立个人档案。
第十二章 保密制度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泄漏秘密。全县性的经济数据,未经县统计局认可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不准见报、不准广播、不准引用。
第七十一条 参加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人员,一律不准自行录音,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事项未规定传达任务的,不得扩大知晓范围。
第七十二条 文件批办和处理过程不得泄密,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未经批准,不得翻印、复制和摘录;文件不得带回家和带到公共场所。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部门办理案件的报告等批示应严格保密,严禁将批示内容、报告材料复印或抄送给上访人和案件当事人。
第十三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七十四条 为保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及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一般不得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工作部门和乡镇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乡镇的会议和活动,县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第七十六条 县长、副县长的出国、出境,按规定程序报批。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出国、出境,需经县长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十七条 政府系统人员会见国外、境外人士,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七十八条 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经过研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九条 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中,不仅要研究问题所处的发展阶段,而且要了解调查对象的发展趋势,要用发展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
第八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外出考察工作时,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打欢迎标语,不接受基层赠送的礼品。
第八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需要作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必须经领导审定同意。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增强时效性和指导性。
第八十二条 县长、副县长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五章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八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县人民政府领导。
第八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县境,应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行止日期。
第十六章 其他制度
第八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八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团结、维护大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全局。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
第八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崇尚实干、崇尚创新,做学习的表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八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维护廉洁政府的形象。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部门和乡镇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八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会议上提出或主动协商沟通,在县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切实加强效能建设,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实行问责制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