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桐府办发〔201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 《桐梓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 桐梓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决定用100天时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势头,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以进一步学习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安生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着力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构建长效机制,确保实现2011年全县“双降”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百日安全生产行动”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百日安全生产行动”领导小组,副县长谢庆松同志任组长,副县长申贵强同志任副组长,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安委办(县安监局),刘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百日安全生产行动”日常工作。其他副县长要按照此次活动安排,分别负责抓好分管行业的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工作。 三、工作步骤 本次行动时间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7月1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安排部署阶段):2011年4月1日—4月5日,按照统一安排,各乡镇、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本部门行动方案,安排部署具体的整治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宣传,形成强大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整改落实阶段):2011年4月5日—6月20日,各乡镇、各部门对照方案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加大投入,及时整改消除,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第三阶段(督查、考核阶段):2011年6月21日—7月10日,县人民政府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各部门“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行动主要内容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各乡镇必须明确党员实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完善党政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例会、巡查、考核等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党政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体系。 2、加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专职部门、专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抽作他用,已抽他用的必须立即返回本职岗位,确保政府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3、加快乡镇安监机构组建。2011年6底前所有乡镇要全面完成安监机构设置,并落实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专职人员。同时各乡镇要开展交管站设置试点。公安、安监、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安监机构的执法授权力度,实现安全生产执法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4、加快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组建。2011年6月要完成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组建,落实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并配备满足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的人员,强化煤矿行业安全监管。 5、加快建设施工安监机构组建。2011年6月底前要完成独立的建筑施工安监机构设置,并落实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专职人员,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监管。 6、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1年6月底前完成应急救援大队的组建,夯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础。 (二)加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1、狠抓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强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完善达标建设工作方案,全面落实13大系统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人、建设资金、推进时间表、奖惩制度等,确保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二是各驻矿工作组每月对责任煤矿下井检查不得少于2次,坚决杜绝非法生产。三是加大对煤矿企业保留独立生产系统关闭情况的巡查检查,严防死灰复燃、明关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关闭煤矿要一律炸封井筒、拆除地面设施、恢复地形地貌。四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井下作业定员、放炮管理、前探管理和瓦斯超限分级报警及应急响应、隐患处置等管理制度,发现瓦斯超限等严重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撤人、停电,凡未落实相关制度的,一律停产停建。五是全力强化瓦斯防治。要督促企业健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体系,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并抽采达标,掘进系统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突出管理的矿井没有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专业机构的,没有配备满足防突工作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和防突工的,矿井没有防突设计和针对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的,开采煤层群的矿井没有选择无突出煤层作为保防层先行开采的,开采单一突出煤层没有采用顶(底)板穿层抽放煤层瓦斯的,没有按要求建设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抽采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掘进系统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防突钻机和仪器仪表配备不能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采掘工作面瓦斯经预抽后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要求的,矿井、采区没有实现专用回风巷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没有在规定位置设置防突反向风门或其位置和质量不符合《防突规定》要求的,防突反向风门外没有设置避难所或避难所设置不符合《防突规定》要求的,没有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防突技术管理体系的,一律停产停建;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要求建立抽采专业机构的,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专用回风巷的,采掘工作面没有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或综合治理方案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产停建;突出矿井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瓦检员、打钻工、防突员必须按《防突规定》进行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凡未培训合格的,一律不许上岗作业。六是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每个煤矿必须建立实施水害探放钻孔施工管理和质量验收制度,建立5人以上瓦斯和防治水专职队伍并配备1台物探仪和3台探水钻机。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没有按要求设立煤矿防治水机构的,没有配备满足防治水工作要求工程技术人员的,没有开展矿井区域性水害威胁和局部性水害威胁预测预报工作的,防治水工作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没有编制防治水专项设计和探放水技术措施的,没有建立健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排水等系统的,没有开展矿区水文地质调查,完善水文地质资料的,矿井没有符合井下实际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并按规定按时与相关部门交换图纸的,一律停产停建。七是切实加强顶板管理。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要超前工作面20米加强支护,并设专人维护,同时巷道维修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采掘工作面没有淘汰木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没有使用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没有使用矿用工字钢、U型钢支架、锚网或锚杆+W钢带(煤帮用锚杆加金属网)联合支护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实行光爆锚喷的,一律停产停建。采掘工作面放炮个业没有将人员撤离避难所或未设置避难所放炮时未将人员撤离到地面的,一律停产停建。八是对以整合技改之名非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或施工不能保证安全的整合技改矿井和没有按照批复的《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工期组织施工建设的,一律停产停建。对停而不整的矿井,停止供应火工品,由乡镇政府实行24小时监控;对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停产整顿,两次验收仍不合格或业主无力投入、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兼并、重组、托管对象或予以关闭。 2、狠抓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创建活动,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加强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强化部门协作和交通安全知识宣教工作,夯实交通安全工作基础。二是按照“五整顿、三加强”要求,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强化对7座以上公路客运车辆特别是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检查登记,对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或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驾驶员,一律强制休息;对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行驶的、非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营运性运输的、无牌无照机动车上路行驶以及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一律实行高限处罚;交警部门要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逐车逐人进行全面清理,并在2011年5月前底前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三是按照“三关一监督”要求,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强化驾驶人、车辆的资质审查;对一个季度内重复发生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车辆和驾驶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对该车停运整顿;对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运输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四是加快客运班线营运客车、高速公路营运车以及8座以上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安全率要达到100%。五是加强对驾驶培训学校整治,对使用无证教练员进行教学的,教练员教学时脱岗、离岗的,教练员未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大纲》进行教学的,不按教学培训路线和安全要求进行教学的,一律停业整顿。六是有针对性地抓好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整改工作,对通行条件差、不宜通车的道路,交警部门要立即采取管制措施;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要立即增设警示标志和限速设施,对新建道路要同步完善安全设施,避免产生新的危险路段。七是建立健全专兼职协管员经费保障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将专兼职协管员经费逐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队伍的稳定和各项交管措施的落实。主干道沿线一类乡镇4月底前至少聘请15名交通安全协管员,其他公路里程较多的二类乡镇6月底前至少聘请10名交通安全协管员,三类边远乡镇8月底前至少聘请5名交通安全协管员。 3、狠抓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县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在2011年6月底前要实现60%达标,年底100%达标。二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消防部门要定期向建设、安监部门通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加大对违法设计、施工的监管和处罚力度。2011年5月底前100%完成全县已建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户口”档案,同时新建高层和地下建筑同步建立档案。三是夯实农村消防基础工作。结合农村寨改、房改、灶改、水改、电改、路改、“六改”工程建设,夯实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四个基础”,房改、电改、水改、灶改等改造率2011年6月底前实现60%,年底实现100%;同时农村成片危房改造必须符合消防设计要求,根治农村“小火亡人”和“火烧连营”火灾;切实加强由安监站、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力度,确保有机构、有专人牵头开展各项农村消防工作,2011年6月底前30户以上木瓦结构村寨及民族文化旅游村寨要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消防员,并达到“1队2池3泵”要求,同时在乡镇、村内主要街道、各个路口安装“119”警示牌以及火警电话、灭火器使用方法及家庭防火常识等内容。四是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员力量建设。要加快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乡镇的专职消防队建设。五是按公安部要求,切实搞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治中的主导作用,发动各行业、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充分落实政府督查、部门联动、单位负责的火灾隐患整治责任机制,切实加强“三合一”和“多合一”建筑、“城中村”和30户以上村寨以及市场、宾馆、饭店、车站、医院、学校、娱乐休闲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森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2011年6月底要达到60%以上,年底达到100%。 4、狠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或违法发包、分包、和肢解发包以及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办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一律停工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二是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承揽工程施工的,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未设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目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管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施工活动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施工用起重机械和事例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工架设设施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停工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三是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管的,一律实施高限处罚。 5、狠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量储存的,在库房内拆箱分装、野蛮装卸或超员作业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产品的,一律停产整顿。二是对烟花爆竹零售点集中、连片经营或设置在居民楼的,一证多点、流动贩卖以及设置烟花爆竹超市的,一律关闭取缔。 6、狠抓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金属与非金属地下井工矿山未按要求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未开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二是对露天采石场未按台阶式开采的,不按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的,超层越界开采的,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的,一律停产整顿。 7、切实加强铁路、旅游、气象、教育、水利、粮食、商贸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打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防控意识 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等“五进”活动,2011年6月底前,“五进”率必须达到100%。同时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月”以及“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利用桐梓电视台、娄山关新闻网等大众媒体,每月定期宣传煤矿、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 2、加大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深化安监系统大培训工作,2011年6月前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和各乡镇安全监管机构新上岗人员全部轮训一次,提高安全生产的业务能力。 3、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2011年6月底前对全县所有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逐一检查和资质备案,规范培训市场,对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一律停业整顿,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培训资质。 4、抓好高危行业、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大培训,对煤矿、交通运输、消防(森防)、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培训率、合格率要达100%。其他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村营运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1、严格“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凡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力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和部门年底不得评优评先,并作为乡镇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换届选举、提拔使用的主要依据。 2、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和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一律现场停职,待事故调查完毕后,再深度问责,对行政领导、监管人责任人必须做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理并重。乡镇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乡镇长进行问责。 3、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重从快处理,监察、安监等部门必须在60天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和批复结案工作,及时发挥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 4、对各种严重违法违规的不安全生产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尤其对典型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要在批复结案后30天内向社会公布,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的危机意识,做到引以为戒、警钟长鸣、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对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或乡镇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生产形势恶化的,严格按照《桐梓县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规定,对乡镇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或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要求,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立即专题研究煤矿、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切实可靠的过硬措施,以不出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总目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用铁的手腕、铁的纪律、铁的要求,全面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步骤、措施、责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全方位行动起来,最大限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最大限度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要重拳出击,务求实效,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百日安全生产行动”期间各乡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县直安全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外出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加大“百日安全生产行动”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排查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五)各乡镇、各部门要突出重点难点、采取全覆盖、拉网式、梳篦子的方式,认真组织开展本乡镇、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一线,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检查,认真梳理规律性问题,整改老大难问题,确保此次行动取得实效。检查中发现有隐患的企业,要立即督促其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督促指导企业做到措施、时限、责任、资金、预案“五落实”,及时予以消除。对省、市、县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对原排查和新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的规定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整治到位。 (六)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安全生产投入长期不落实、安全隐患长期整改不到位以及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该停产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该取缔关闭的一律取缔关闭,对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切实做到严查重处、根治隐患、源头预防。 (七)县政府督查组采取选择重点、随机暗访、蹲点检查的方式开展检查督查工作。检查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督查组要责令所在乡镇政府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及时予以整改消除。对“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开展不到位、走过场、弄虚作假、纵容失责的要严格行政问责。 (八)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行动深入开展,要加大信息报送力度,各乡镇、各部门的行动方案和行动总结分别于4月5日前和7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本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安委办,有关情况将在全县进行通报(县安委办联系电话及传真:6620196) | ||||
| (作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