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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协桐梓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2007-06-01 22:04:04 来源: 阅读次数:

桐协办〔2007〕8号


 

政协机关各委室、各镇乡政协联络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桐梓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1月18日县政协十二届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协桐梓县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月20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桐梓县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1月18日县政协十二届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协桐梓县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章程》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牢牢把握团结、民主两大主题,以服务发展为履行职能第一要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按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全县各族各界人士的大团结大联合,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构建繁荣和谐新桐梓,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桐梓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桐梓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桐梓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桐梓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桐梓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桐梓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桐梓县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变更;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政协桐梓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贵州省政协、遵义市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的决议。
 五、执行政协桐梓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政协桐梓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向中共桐梓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七、领导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智力支边办公室工作,领导并指导各乡镇政协联络组工作。
 八、决定政协桐梓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并任免其主任、副主任。
 九、依据《章程》,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桐梓县委员会副秘书长。
 十、组织委员调研、视察、民主评议、了解社情民意、学习、培训、履行职能等重要活动。
 十一、就常委会议组成人员变更事项向政协桐梓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建议名单。
 十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邀请列席人员名单。
 十四、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工作,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章程》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章程》规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席会议决定,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任务:
 一、讨论决定政协桐梓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商讨论中共桐梓县委、桐梓县人民政府就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策,我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问题,全县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及重要人事安排等;听取中共桐梓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对我县重要工作、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协商讨论县政协有关人事任免。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向全体委员会议提交的文件。
 五、审查重要的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提案和其他报告。
 六、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讨论决定《章程》中规定的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个星期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政协桐梓县委员会副秘书长、委室主任、副主任、乡镇联络组组长列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应邀请县委、人大、政府、纪委联系政协工作的领导出席;可邀请驻桐省、市政协委员、各专委兼职副主任以及活动组组长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党、政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要请中共桐梓县委、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和说明问题时,要提前提出通报题目和通报人的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方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作出决定或决议时,可根据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工作制度和文件审批
第十八条 凡属县政协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按《章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委托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明确职责范围办理的事项,由主席、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应作专门记录。县政协办公室对会议重要情况应编发简报或纪要;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应整理书面专题材料,分送中共桐梓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副秘书长、政协机关各委室以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到会,主动签到,不得随意请假,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因事因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前应按请假制度向政协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因故离会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议的情况,要结合“五个模范”活动开展,以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缺席常委会议的情况,在当次常委会议后,由县政协办公室书面通报本人及所在单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一次的,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与其进行戒勉谈话,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上进行通报,如继续无故缺席,即视为不能履行常委职责,劝其自动辞去常务委员职务,报全委会议备案,并不再作为下届委员人选推荐。
第二十二条 经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桐梓县委员会文件或县政协办公室文件形式送有关单位;对需要向常务委员会反馈的,县政协办公室在通过督导、跟踪、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向秘书长汇报,并由秘书长在下次常委会议上及时向常委通报。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应密切与本会及所代表界别委员的联系,加强相互交流、沟通。每个常委应通过约谈、走访、交友等形式征求委员对县政协常委会工作的意见,了解委员本职工作和履行委员职能的情况;与委员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促进委员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的重要活动,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桐梓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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