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

遵义市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1.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即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者);

3.残联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适用优抚专门政策,不计此列);

5.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与公安部门共同认定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与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共同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

6.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医疗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救助标准及方式

医疗救助标准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50000元。

1.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慢特病门诊产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住院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结算支付后,按下列规定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慢特病门诊就医产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边缘易致贫人口、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慢特病门诊就医产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

(3).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患慢特病门诊就医产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

(4).门诊慢特病具体病种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住院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结算支付后,按下列规定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2).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边缘易致贫人口,家庭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城乡低保对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

(3)其他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

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针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患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实施的救助。

(1).重大疾病定点救治病种和医疗保障待遇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纳入医疗救助的对象患重大疾病的,按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结算支付后,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待遇给予救助。

(3).重大疾病病种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明确。

4.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身份明确的医疗救助对象,按下列方式结算支付:

(1).依托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住院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同步“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

(2).对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的,由救助对象提供有关就医资料,到本市辖区内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三) 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救助结算支付范围:

1.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

2.未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3.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机具购置补贴

桐梓县2021年—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根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确定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详见附件1)纳入全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一、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全县25个乡镇(街道)。

(二)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额度

(一)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确定选取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纳入全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资金安排计划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农产品生产、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调整产业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年月、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的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提高补贴额的10个机具品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属于提高补贴额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和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四)补贴额度

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由县级工作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对有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行为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按程序及时调整。

三、补贴资金分配

年度补贴资金需求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测算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进行分配,我县将按照下达资金额,购机者自主申请办理,核验后办理补贴。

四、补贴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全额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直补到卡(户)。

(一)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全额购机后自主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原件、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安装类、设施类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要先逐台核验,待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审验公示信息。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核验机具核验完成后,待其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作出受理决定。县农机主管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及时告知购机者,与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农机购置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申请渠道

桐梓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电话:0851—25522082

桐梓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851—25522082

桐梓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电话:0851—25522082

电子邮箱:463629092@qq.com

附件:1.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办理流程

3.桐梓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附件1

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

1. 耕整地机械(2个小类,9个品目)

1.1耕地机械

1.1.1锌式犁

1.1.2旋耕机

1丄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铺膜机

1.2.3联合整地机

2. 种植施肥机械(4个小类,12个品目)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小粒种子播种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1.6精量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 田间管理机械(3个小类,8个品目)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 收获机械(7个小类,16个品目)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果实收获机械

4.2.1果实捡拾机

4.2.2番茄收获机

4.2.3辣椒收获机

4.3蔬菜收获机械

4.3.1果类蔬菜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甘蔗割铺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6.2搂草机

4.6.3打(压)捆机

4.6.4圆草捆包膜机

4.6.5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

5. 收获后处理机械(3个小类,4个品目)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3种子加工机械

5.3.1种子清选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5个小类,12个品目)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干坚果脱壳机

7. 农用搬运机械(1个小类,1个品目)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 排灌机械(2个小类,5个品目)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

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 畜牧机械(2个小类,13个品目)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钢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送料机

9.2.3喂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10. 水产机械(1个小类,2个品目)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1. 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1个小类,7个品目)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2个小类,2个品目)

12.1挖掘机械

12丄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 设施农业设备(2个小类,4个品目)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3.2.3食用菌料混合机(新产品试点)

14. 动力机械(1个小类,3个品目)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 其他机械(2个小类,23个品目)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沼气发电机组

15.2.4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15.2.5水帘降温设备

15.2.6热水加温系统

15.2.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8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9秸秆膨化机

15.2.10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1茶叶色选机

15.2.12茶叶输送机

15.2.13茶叶压扁机

15.2.14秸秆收集机

15.2.15大米色选机

15.2.16杂粮色选机

15.2.17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8果园作业平台

15.2.19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15.2.20驱动耙

15.2.21旋耕播种机

*15.2.22辣椒除柄机(新产品试点)

附件3

桐梓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强化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补贴政策实施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责任主体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县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抽查。

第二条  核验对象为年度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

第三条  核验方式为资料形式审查和机具现场核验。资料形式审查是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购机者提供的补贴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机具现场核验是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四条  核验内容为购机者身份的真实性、购机者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购机行为的真实性等。

第五条  核验流程:

资料形式审查,对购机者二代身份证(购机者为组织的,需营业执照)、购机发票、“一折通”卡号或银行账户进行形式审查,信息一致。

机具现场核验,将补贴机具铭牌信息、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不配备发动机的不需要)与发票信息、主要配置参数进行现场比对核验,必须一致。

第六条  其他要求:,现场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验人员需对核验内容进行详细记录,购机者对核验结果签字。

现场核验需对购机者、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照”拍照存档。核验发现机具主要配置参数有疑问的,可要求产销企业提供书面说明。

购机者不配合开展现场核验机具的,不予兑付补贴资金。

三、畜牧业惠民政策

动物免疫:每年春秋两季动物防疫由防疫员入户对全县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免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注射。

四、民政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是国家依法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申请审批程序。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和相关评议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遵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将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在1500元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在1500元及以上的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五、农村危房改造

补贴(助)对象(或奖励对象):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②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③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农危改补助:①拥有安全住房的;②无房户;③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④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⑤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⑥已经遗弃的危房。

发放标准:四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一级3.5万元/户、二级1.5万元/户、三级1万元/户;其他危房户(一般户)一级0.5万元/户、二级0.3万元/户、三级0.2万元/户。

发放方式: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操作流程:危房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业务单位: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851-26621182


六、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

桐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促进各类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黔建保字[2016]253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桐梓县境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退出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称(不包括限价商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县直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公租房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公租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统筹制定相关政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的实施、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局、审计局、卫计局、教育局、工商局、税务局、统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租房遵循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出租、实行市 场租金、梯度保障机制,对不同困难程度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 保障,以实现公租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公租房保障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公租房规划设计与项目管理

第七条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 规划要求。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质量高的要求,合 理布局,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本着集约、节约的原则,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九条公租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绿色低碳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条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每套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可以配套建设商业用房。

第三章公租房土地供应与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优先落实用地。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四条公租房建设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来源,按照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中央、省、市补助为辅,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和项目建设资金;

2.从当年土地出让县级净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

3.上级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4.出租、出售公租房和配建商业的资金收益;

5.销售公租房和配建商业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

6.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 金。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公租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补贴发放要求及时拨付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六条职工家庭租、购公租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购房款。

第四章公租房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公租房建设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公租房筹集范围:

1.政府投资建设、购买、改建、租赁、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

2.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3.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代建的住房。

4.各单位闲置未出售的公有住房。

5.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质量安全存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公租房房源。

第十九条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县范围内出让建设用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项目开发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同步配建每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公租房。

第二十条国土规划部门应将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配建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和户型,土地竞得人按出让条件建成后提供给公租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公租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防雷设施监测(设计审查)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项目施工费用,按照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章公租房保障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租房保障范围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两年以内的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城镇稳定就业两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查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城镇户籍且常长期居住本城镇2年以上;

(2)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本城镇区域内(含直系血亲)的私有住房(有产权或无产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2.新就业两年以内的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城镇内的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单位就业并建立有稳定社会保障关系;

(2)在本城镇内(含直系血亲)的私有住房(有产权或无产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3.城镇稳定就业两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本城镇内长期就业并建立有属地社会保障关系或属地税务部门完税证明2年以上;

(2)在本城镇内(含直系血亲)的私有住房(有产权或无产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3)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公租房资格审核

(1)认定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范围包括:有产权无产权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直管、自管住房、县城区内共同生活的 直系血亲的住房超保障面积的面积;

(2)申请人须18周岁以上,申请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3)申请人因年老(70周岁以上)或残疾致生活自理障碍且无共同申请人的,不能申请实物配租;五保户(孤寡老人)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4)保障家庭内保障人员发生变化的,共同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重新完善相关手续程序后,可继续享受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申请程序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

(1)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2)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负责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将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名单报乡(镇、街道)审核;

(4)乡(镇、街道)收到社区或村居委会资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精准审核认定,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收入档次(一般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本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本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低保家庭)并张榜公示七天;

(5)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报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受理;

(6)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分批次保障对象,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一次性告知。

2.新就业两年以内的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

(1)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精准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用人单位对申请公示无异议对象报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受理;

(4)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分批次保障对象,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一次性告知。

3.城镇稳定就业两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

(1)向居住地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2)居住地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负责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居住地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将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名单报乡(镇、街道)审核;

(4)乡(镇、街道)收到社区或村居委会资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精准审核认定,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收入档次(一般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并张榜公示七天;

(5)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报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受理;

(6)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分批次保障对象,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五条申报资料

1.共性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和本人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承诺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收入档次、有无轿车及价格、现住房(含直系血亲住房)状况等有效证明。

2.个性资料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需提供在本城镇内常住2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2)新就业两年以内的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需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和属地稳定社保关系有效证明材料;

(3)城镇稳定就业两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在本城镇长期就业和建立属地社会保障关系或属地税务部门完税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公租房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租房保障采取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

(1)租赁补贴对象: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未享受过其它住房补贴政策,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对象。

(2)租赁补贴标准:每年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发改局定期公布的本县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保障、差别化补贴原则确定。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5平方米,单人户按2人(30平方米)标准补贴、2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补贴(人均15平方米),一个家庭最多保障60平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住房租赁补贴额=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保障家庭住房应保障面积-已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

一般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7;

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95

(3)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及时应提供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凭证、房屋产权人信息等有效证明材料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家庭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4)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差别化补贴)测算出保障对象 相应补贴标准,经公示后按季度发放。

2.实物配租

(1)配租对象:对符合条件并明确提出实物配租意愿的保障对象,纳入实物配租轮候范围。

(2)配租方式:

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批次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优先实物配租范围:包括特困家庭、重点优抚残疾复员、新复员对象、见义勇为表彰对象、特殊贡献奖励对象、引进的特殊人才、劳动模范、居住在D级公房内的家庭及其他符合政府特殊规定的保障对象。

3.入住条件

(1)租住公租房的家庭必须缴纳住房履约保证金。退房时,在水、电、通讯、租金等费用缴纳清楚、房屋完好无损的条件下,可退回履约保证金。

(2)承租家庭入住公租房前,应与公租房管理机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入住成员应与公租房申请材料中所列共同申请人员一致;入住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4.公租房租金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制度,每年度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局,按 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下浮30%确定。租金标准根据入住对象的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一般家庭缴纳55%、低收入家庭缴纳20%、低保家庭缴纳10%)。特殊困难家庭可向户籍所属乡(镇、街道)申请认定,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 批后实行租金减免。

租金计算方式:租金缴纳额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公租房月租金=公布的区域公租房租金标准(元/㎡)×实际承租公租房面积×差别化比例。

5.租金缴纳: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按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第七章公租房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租房小区管理统一纳入属地社区管理体系,公租房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统筹协调、可持续原则,乡(镇、街道)要在公租房小区开展和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性社区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类园区、县直属中学、乡(镇、街道)教师、计卫等特定群体公租房的受理、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各直属、属地公租房管理单位应根据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并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租房管理方案,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在优先满足特殊群体住房保障的前提下,应扩大本区域内符合住房保障的对象;租金标准原则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不低于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之和),每个季度收缴县财政专户。各公租房单位制定的方案和每季度的运行情况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公租房管理单位要加强分配入住管理工作,

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各类公租房分配入住率不得低于90%。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对特定群体公租房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滞租和长期闲置的,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和省级补助不流失的前提下,按程序报省市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已可以在当地有需求前提下,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采取分类处置方式盘活,退出公租房管理程序。对造成长期滞租和闲置又未进行资产盘活的单位(部门)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条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动态管理制度。各审核部门(单位)要负责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利用大数据或走访询问等方式进行精准复核,每年末将复核结果公示并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

1.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当前保障条件的,继续按标准给予保障;

2.保障对象因经济收入、人口结构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整;

3.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退出公租房保障。

第三十一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租赁补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1.将承租公租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3.无正当理由1年内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4.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5.未经允许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的;

6.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违反规定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租房小区内有公共收益的部分由公租房管理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共同制定标准,将收益纳入县级专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租房实行租(售)并举的的运营原则,公租房销售方案另行制定。

第八章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向社会或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公租房的房源信息、坐落位置、户型、套数、交付期限、租金标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申请租住条件等相关情况。将已列入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按照审批时间的先后次序结合房源情况,定期公布轮候配租对象及轮候批次。对配租、配售对象的姓 名、家庭人口、收入状况等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拓宽公租房申请渠道,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常态化和规范化,逐步推行网上受理,整合民政、公安、银行、社保等有关信息进行审核,优化审核程序、分期分批分配,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七条公租房审核单位、部门的职能职责,具体为:县国土规划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住房信息;县民政部门核实申请人低保信息及低收入信息;县公安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信息;县税务部门核实申请人报税、完税信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申请人社保缴纳和务工信息;县工商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的工商登记信息;县公积金管理部核实申请人家庭公积金缴存信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房产交易信息和住房保障信息;乡(镇、街道)负责核准认定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档次和住房信息;新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审核。

第三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租房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或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租公租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实物配租的按市场价格追缴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全额追缴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或赔偿。影响房屋居住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同步配建公租房的,由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桐梓县保障性住房租售及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桐府办发[2014]156号)同时废止。

七、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合法生育的独生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②合法生育的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申领指南

优惠对象及内容: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一级特别扶助金4800元/人/年、二级3600元/人/年、三级2400元/人/年。

执行标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资格确认条件:

因施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3级及以上并持有《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证书》。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手术证明

3.并发症等级鉴定证明  

政策生效时间:2020年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办理流程:对象提供相应证件到各乡镇计生办申报-乡镇计生办审查-公示-报县级审核-审核通过后年底发放资金

咨询投诉渠道: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注:“老人老办法”--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的二女户,在省人大新修订的《贵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前自愿落实了绝育措施,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给予相应的奖励扶助。

“新人新办法”--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以其再生育时间为准,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二女绝育户家庭,不再纳入相应的奖励扶助制度。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合法生育的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奖励扶助金1200元。②合法生育的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5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每月增发65元养老金补助。③城镇低保户中合法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城镇奖励扶助金1200元。④合法生育的农村计生"两户"中,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农业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申领指南

政策优惠对象及内容: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3级以上家庭的父母,发给特别扶助金,死亡的9720元/人/年、伤残的4200元/人/年。

执行标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资格确认条件:

1.独生子女户夫妻;

2.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

3.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收养、抱养、检养、过继其它子女。

申报材料:

1.乡镇计生办出具的一纸证明

2.户口本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证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死亡以公安、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为据;伤残以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为据) 

政策生效时间:2020年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办理流程:对象提供相应证件到各乡镇计生办申报-乡镇计生办审查-公示-报县级审核-审核通过后年底发放资金

咨询投诉渠道: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注:“老人老办法”--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的二女户,在省人大新修订的《贵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前自愿落实了绝育措施,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给予相应的奖励扶助。

“新人新办法”--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以其再生育时间为准,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二女绝育户家庭,不再纳入相应的奖励扶助制度。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女方年满49岁后,每户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万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女方年满49岁后,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每户发放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伤残等级4级的,每户发放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女方年满49岁后,夫妻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8400元。独生子女伤残3级以上的家庭夫妻,女方年满49岁后,夫妻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4200元。③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一级的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4800元、二级的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3600元、三级的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2400元。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申领指南

政策优惠对象及内容: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3级以上家庭的父母,发给特别扶助金,死亡的9720元/人/年、伤残的4200元/人/年。

执行标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资格确认条件:

1.独生子女户夫妻;

2.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

3.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收养、抱养、检养、过继其它子女。

申报材料:

1.乡镇计生办出具的一纸证明

2.户口本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证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死亡以公安、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为据;伤残以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为据) 

政策生效时间:2020年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办理流程:对象提供相应证件到各乡镇计生办申报-乡镇计生办审查-公示-报县级审核-审核通过后年底发放资金

咨询投诉渠道: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注:“老人老办法”--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的二女户,在省人大新修订的《贵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前自愿落实了绝育措施,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给予相应的奖励扶助。

“新人新办法”--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以其再生育时间为准,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二女绝育户家庭,不再纳入相应的奖励扶助制度。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中的女孩,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②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合法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绝育家庭中子女,参加高考被国家统筹录取就读本科院校或职校的,可领取一次性高考助学金2000元。

“农村奖励扶助金”申领指南

优惠对象及内容:

农村计生“两户”夫妻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发给奖励扶助金1200元。在对象资格确认的当年兑现。

执行标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资格确认条件:

1.农村计生“两户”夫妻;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农业户口方享受);

3.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本人年满60周岁;

夫妻双方均无生育史的不能享受。

申报材料:

1.乡镇计生办出具的一纸证明

2.户口本

3.结婚证

政策生效时间:2020年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办理流程:对象提供相应证件到各乡镇计生办申报-乡镇计生办审查-公示-报县级审核-审核通过后年底发放资金

咨询投诉渠道: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注:“老人老办法”--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的二女户,在省人大新修订的《贵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前自愿落实了绝育措施,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给予相应的奖励扶助。

“新人新办法”--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以其再生育时间为准,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二女绝育户家庭,不再纳入相应的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计生“两户”中高考加分办理指南

优惠对象及内容:

对农村计生“两户”家庭中女孩当年参加中高考的加10分优惠(高考省内学校、中考市内学校)

执行标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资格确认条件:

1.我县辖区内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

2.夫妻一方按规定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独女户上环、二女户绝育)

3.独女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

4.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

政策有效期:2012年-今

申报材料:

独女户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上环证明、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父母及子女的姓名所在页)、父母及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二女户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父母及两个子女的姓名所在页)、父母及考生身份证复印件、绝育证明。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节(绝)育证明遗失的,需由发证部门或户籍地计生服务机构开具证明。

如父母婚姻发生变动的,须提供离婚证、结婚证及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地点:考生报名学校

办理流程:考生提供相应证件给报名学校审查-学校审查合格后将相应证件复印件报县招生办审查-县招生办将审查名单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相应资料报市卫生健康局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加分

咨询投诉渠道: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注:“老人老办法”--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的二女户,在省人大新修订的《贵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前自愿落实了绝育措施,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给予相应的奖励扶助。

“新人新办法”--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以其再生育时间为准,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二女绝育户家庭,不再纳入相应的奖励扶助制度。


2020年1月6日



八、公交惠民乘车卡办理指南

一、免费乘车卡

(一)免费乘车卡涉及范围

1、老年卡

政策依据:《贵州省70岁以上老年人等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施意见》(黔建城通〔2008〕438号)、《省道路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通知》(黔运城客〔2014〕5号)

办理条件:年满70周岁以上的本县户籍老人,外县籍70岁及以上老人需持有我县《居住证》。

所需有效证件:身份证、近期2寸彩照一张;

2、拥军卡:

政策依据:《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桐府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及县人民政府对《桐梓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复员退伍军人免费乘坐县城区公交车有关问题的请示》(桐交呈〔2015〕59号)文件批复意见

办理条件:本县籍复员退伍军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除外)。

所需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员退伍证(优抚证)、近期2寸彩照一张,办卡免费;

3、残疾卡:

办理条件:本县籍四级以上残疾人(含四级)。

所需有效证件:身份证、残疾证、近期2寸彩照一张;

(二)执行标准:每年免费乘车按800元标准执行

(三)年审及年审相关事项

每年年审一次,年审时间为6月至7月两个月,需持卡本人携带身份证年审,地点为办卡窗口。

(四)乘车注意事项

1. 免费乘车卡只限本人使用,非本人使用一律作没收处理,并列入开卡黑名单管理,两年内不得享受优惠乘车待遇。

2. 免费乘车卡必须张贴带有钢印的本人照片,未张贴带有钢印照片或未张贴照片的该卡刷卡无效,需按普通乘客投票乘车。

二、优惠乘车卡

(一)学生卡:5折优惠,所需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籍证明或学生证或报名收据、近期2寸彩照一张;

(二)普通卡:9折优惠,所需证件为身份证;

(三)工会卡:8折优惠,条件:工会会员,所需证件:身份证、工会会员卡;

三、办卡地点

桐梓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交公司窗口(君悦国际旁)

桐梓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3日

九、农业惠农政策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标准。发放标准为45.67元/亩。

(三)补贴方式。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集中统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

(四)发放程序。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各乡镇〈街道〉申报数据不能超过当地的确权数据),对基础数据进行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并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五)公示制度。严格执行镇、村两级公示制度,在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乡镇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留影像资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桐梓县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

一、2021-2023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

1.水稻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31.5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水稻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级补贴保费共计26.775元/亩,自缴保费4.725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2.玉米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30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玉米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级补贴保费共计25.5元/亩,自缴保费4.5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3.小麦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12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小麦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级补贴保费共计10.2元/亩,自缴保费1.8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4.油菜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20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油菜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17元/亩,自缴保费3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5.马铃薯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20.3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马铃薯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17.255元/亩,自缴保费3.045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6.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75元/头。对全县养殖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养殖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饲养的能繁母猪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63.75元/头,自缴保费11.25元/头,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7.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32元/头。对全县养殖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养殖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饲养的育肥猪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27.2元/每头,自缴保费4.8元/头,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1.蔬菜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40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蔬菜投保进行保费补贴,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28元/亩,自缴保费12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2.辣椒(一般户)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50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种植的辣椒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40元/亩,自缴保费10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3.辣椒(脱贫户和边缘户)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50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辣椒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45元/亩,自缴保费5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4.大蒜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60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大蒜投保进行保费补贴,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42元/亩,自缴保费18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5.高粱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30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高粱投保进行保费补贴,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21元/亩,自缴保费9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6.肉牛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480元/头。对全县养殖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养殖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饲养的肉牛投保进行保费补贴,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336元/头,自缴保费144元/头,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7.羊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48元/只。对全县养殖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养殖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饲养的羊投保进行保费补贴,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33.6元/只,自缴保费14.4元/只,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8.肉鸡(一般户)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0.7元/羽,对全县养殖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养殖户)饲养的肉鸡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0.56元/羽,自缴保费0.14元/羽,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9.肉鸡(脱贫户和边缘户)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0.7元/羽,对全县养殖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饲养的肉鸡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0.63元/每羽,自缴保费0.07元/羽,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10.蛋鸡(一般户)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0.8元/羽,对全县养殖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养殖户)饲养的蛋鸡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0.64元/羽,自缴保费0.16元/羽,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11.蛋鸡(脱贫户和边缘户)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0.8元/羽,对全县养殖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饲养的蛋鸡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0.72元/羽,自缴保费0.08元/羽,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12.中药材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60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中药材投保进行保费补贴,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42元/亩,自缴保费18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13.食用菌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0.175元/棒,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食用菌投保进行保费补贴,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0.1225元/棒,自缴保费0.0525元/棒,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14.水果保险保费补贴:(1)树干保费为50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水果(树干)投保进行保费补贴,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35元/亩,自缴保费15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2)果品保费为50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水果(果品)投保进行保费补贴,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35元/亩,自缴保费15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15.茶叶(一般户)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60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种植户)种植的茶叶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48元/亩,自缴保费12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16.茶叶(脱贫户和边缘户)保险保费补贴:保费为60元/亩。对全县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种植的茶叶投保进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级补贴保费共计54元/亩,自缴保费6元/亩,未投保的不予补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21〕14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38号)精神,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自愿参保的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免除自缴部分保费。

十、城乡低保政策

一、救助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拥有当地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三)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家庭,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保金),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2021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308元/人/年;  2021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25元/人/月;

(六)年度审核。每年年初集中开展审核,新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纳入保障,对原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超出低保标准,退出保障。

(七)按户施保。以一个家庭为计算单位,对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进行保障。

(八)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在校学生、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重大疾病患者、计生两女结扎户等不同类型人员按10%—30%的低保标准增发补助金。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三、救助期限:

动态管理。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保障户做到“应退则退”。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四、终止救助

已经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不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人员情况的;年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年龄、籍贯、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以及原新农合参保人员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

一是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是待遇标准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

四是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范围是什么?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主要由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有参保地居住证的异地常住人口、在校大中专学生、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和在押服刑人员构成。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筹资分为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部分,具体金额每年根据省局相关文件确定。对于特殊群体实行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特殊困难群体个人只需缴纳扣除个人参保财政资助后的个人参保自缴部分。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应在当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参保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告的缴费渠道自主选择缴纳方式。下面列出几种特殊的缴费情况:

1. 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的人员,可零星参保缴费,但需全额缴纳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在内的全部费用;

2. 新生儿参保不受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监护人应在其出生90 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城乡居民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3. 复员退伍、刑满释放人员,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参保手续,按城乡居民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4. 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按城乡居民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六)征缴期内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医疗待遇享受权益有何不同?

1.期内缴费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含缴费中断一年及以上人员),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期外缴费待遇享受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 60 日后(不含 60 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75万元,其中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5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50 万元。

1.住院待遇标准

(1)所有参保人员在遵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100 元,支付比例 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400 元,支付比例 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800 元,支付比例 70%;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1200 元,支付比例 60%;

(2)凡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 25 种重大疾病病种,按照省级政策规定支付,不设立起付线。

2.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疾病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 元/人/年,年度限额仅限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一年度。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药品不分甲乙类、国产进口,诊疗服务项目不分一般诊疗项目和特殊诊疗项目。

机构等级

报销比例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未定级医疗机构

90%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5%

二级(县级)

50%

(2)“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措施(两病)。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且无并发症的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高血压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 800 元;糖尿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 1200 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 2000 元。医保支付不设起付线,执行省级文件规定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用药目录。

支付比例:

机构等级

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

70%

二级

60%

三级

50%

办理途径:

①卫生健康部门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两病”人群,不再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直接开通其“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②已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的“两病”人群,按现行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

③未纳入规范化管理的新确诊“两病”患者,经符合要求的乡(镇)卫生院、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后,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备案,并将患者确诊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3)慢性病门诊。普通慢性病分为 25 种。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分别按病种限额予以支付,支付比例为 60%。

(4)门诊重大疾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分甲乙类;使用进口材料、药品时,个人需先承担 40%的费用,其余 60%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报销;使用医保支付限价材料的,在医保支付标准内的费用纳入报销。合规诊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60%,门诊重大疾病基金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

(5)门诊特殊检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检查费用,不分甲乙类,统筹基金支付 50%。门诊特殊检查类别为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 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

(6)门诊留观。参保人在统筹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留观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50%,起付标准 60 元/次,且门诊留观时间不得超过 3 日,超过 3 日后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八)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九)城乡居民大病医保的筹资方式和标准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 5%,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个人不再缴费。

(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报销标准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大病保险筹资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个人不再缴费。参保人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6000 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进行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以上(元)

分段支付比例

60000(含 60000)以下部分

60%

60000—100000(含 100000)部分

70%

100000 以上部分

80%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出现亏损时怎么办?

基金当年出现亏损时,按以下顺序保障基金支付:

1. 动用历年滚存结余;

2. 申请使用风险调剂金;

3. 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下不予支付的情形

1. 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的费用;

2. 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和购药的费用;

3. 赴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4. 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除外);

5. 因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6. 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医疗费用;

7. 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8.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9. 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0. 在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

11.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十二、林业惠民政策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2017年起,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种苗补助400元/亩,现金补助1200元/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5年内分3次下达到县,其中第一年900元/亩(含种苗费4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2.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2011年、2012年每亩10元,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每亩15元,2019年起每年每亩16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3.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标准,2012年、2013年每年每亩2元,2014年每亩3.2元,2015年、2016年、2017年每年每亩8元,2018年每亩10元,2019年每亩12元,2020年每亩15元,2021年每亩16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4.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权限和依据。

①乡镇林业工作站办理采伐蓄积十立方米以下(含)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以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业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②采伐蓄积十立方米以上(不含)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统一收集相关资料,在县政务中心审核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③坚持持证上岗,不具备核发员资格的不得审核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④取消采伐消耗结构后,要确保群众生产生活所需,加强木材流通和加工的环节管理。

⑤申请采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责任山的林木、个人承包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林木的,凭本人申请、林权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工商品林10立方米以内的免于作伐区设计,其他需作伐区调查设计表,林业站审核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⑥申请采伐自留山林木的,凭持证人林权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核实确认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⑦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持有林木所有权人的林权证、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5.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新森林法规定取消运输证)

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来源合法的其他证件;

②植物检疫证;

③木材检尺码单或者木材运输单;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国家、省级保护树种外),需要进入市场的,应当取得乡(镇)林业站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和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

6.长期或临时占用林地办理应提交的材料

长期或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记《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②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③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⑤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7.森林植物检疫证

①县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②申请人提供货物名称、包装、产地、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起运地点、运往地点、购销合同等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③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实行全省通办。

十三、法律援助政策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

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1. 行政、民事类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8)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10)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的;(12)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2. 刑事类

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下列情形经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

(1)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办理公证证明。

(五)法律提助申请、办理程序

(1)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书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经济困难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等 ;(3)法律援助中心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除外); (4)送达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5)指派人员代理;(6)办结归档。

(六)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3)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2)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3)受援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使法律援助义务难以履行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终止提供法律援助;(4)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5)受援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工作;(6)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经完成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受援人收取办案费和服务费。

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对原建档立卡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缴费补贴政策不变。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139(目前贵州省基础养老金为98元(随政策调整而改变);个人账户=历年的缴费金额+政府补贴+利息)。

桐梓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1年11月3日 

十五、税务惠民政策

1.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对于首次发生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 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5.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6.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7. 2021年6月1日起,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8. 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整合申报。

9.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对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十六、城乡低保政策

1.低保对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公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分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2.评定方式。认真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2013)14号文件精神,坚持将收入核查作为低保工作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即申请核评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的程序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

3.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城市低保按月统计,农村低保按年统计。

十七、城乡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

遵义市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1.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即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者);

3.残联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适用优抚专门政策,不计此列);

5.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与公安部门共同认定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与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共同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

6.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医疗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救助标准及方式

医疗救助标准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50000元。

1.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慢特病门诊产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住院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结算支付后,按下列规定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慢特病门诊就医产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边缘易致贫人口、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慢特病门诊就医产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

(3).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患慢特病门诊就医产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

(4).门诊慢特病具体病种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住院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结算支付后,按下列规定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2).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边缘易致贫人口,家庭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城乡低保对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

(3)其他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

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针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患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实施的救助。

(1).重大疾病定点救治病种和医疗保障待遇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纳入医疗救助的对象患重大疾病的,按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结算支付后,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待遇给予救助。

(3).重大疾病病种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明确。

4.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身份明确的医疗救助对象,按下列方式结算支付:

(1).依托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住院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同步“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

(2).对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的,由救助对象提供有关就医资料,到本市辖区内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三) 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救助结算支付范围:

1.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

2.未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3.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民政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临时救助是依法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一、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因火灾、地质灾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可按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救助金,视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可按一次性给予1000元-10000元救助金,视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四)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按1000元-3000元的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视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五)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按500元-3000元的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视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六)属于急难救助范围的,按急难救助相关规定,急难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七)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实行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15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委托给乡镇审核审批,15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报县社会救助中心审批。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二、救助期限:一次性救助。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三、终止救助:对已经救助的缓解家庭暂时性困难的终止救助。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临时救助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籍贯、户口所在地、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九、教育惠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学前教育贫困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

资助标准:1200元/人.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对象: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城以外的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学前儿童(含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和在非集中连片地区实施营养计划试点的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学前儿童。

补助标准:600元/人.年。

(二)义务教育阶段

3.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补助对象:对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统称“两免一补”)。

补助标准:学杂费小学170元、初中220元(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教科书费按教科书目录据实免除。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小学寄宿生:1000元/年

初中寄宿生:1250元/年

小学“四类”非寄宿生:500元/年

初中“四类”非寄宿生:625元/年。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补助标准:1000元/人.年。

(三)高中教育阶段

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在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贫困学生。其中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镇困难群体就读子女和贫困的孤残学生、残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农村计生“两户”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复员退伍军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优先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2000元/人.年。

6.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

资助对象:在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免除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校收费标准直接免除。

7.普通高中教育精准扶贫

资助对象:在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资助标准:(1)扶贫专项助学金 1000元/人.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 400元/人.年;

(3)免(补助)住宿费 500元/人.年。

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全日制中等学历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确定。

资助标准:2000元/人.年。

9.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

资助对象:具有全日制中等学历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免除标准:2000元/人.年。

10.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精准扶贫

资助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资助标准:(1)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人.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 400元/人.年;

(3)免(补助)住宿费500元/人.年。

(四)高等教育阶段

11.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

高等专科学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3300元/人·年;可以分为1-3档。

12.高等学校教育精准扶贫

资助对象:在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资助标准:(1)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人.年;

(2)免(补助)学费本科  3830元/人.年;

专科 3500元/人.年。

1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贷款标准:以学费、住宿费为参考依据。

本、专科生  1000-12000元/人·年;

研究生  1000-16000元/人·年。

读书期间由政府贴息,毕业后由自己付息,可随时提前还款。

(2021.11.3)桐梓县教育惠民政策明白卡.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