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发文机关: | 桐梓县人民政府 | 所属领域: | 其他 |
发文字号: | 桐府通〔2024〕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12 |
文件状态: | 已废止 | 施行日期: | 2024-01-12 |
废止日期: |
为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效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有力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春节期间在全县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烟花爆竹制品(产品);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范围内;全县文物保护单位;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站、加气站、化工厂、烟花爆竹零售店、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等);输变电安全设施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交通主干线和街道进行划分,具体界线为:东至工农街工农小学、火电厂加油站,南至娄山关小学、燎原镇大关村居委会和顺发汽车保养场,西至桐梓县第五中学、火炬路和平小学,北至黔北医院;麻柳湾至黔北医院路段以高铁线路为界,高铁线以西限制燃放。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其他乡镇,其集镇所在地主要街道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界线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四、县城限制燃放时间: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12日(农历2023年除夕至2024年正月初三)期间,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2024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24日(农历2024年正月初四至2024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8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我县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违规燃放的法律后果: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及其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严厉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八、举报途径: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有奖(见有奖举报公告)。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26659418
县应急管理局:2662077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6652641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6633877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桐梓分局:26620117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