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府行复〔2022〕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8-10 16:51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桐府行复〔2022〕56号

人:陆佳,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人: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梁辉,局长   

申请人陆佳不服被申请人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18日作出的答复内容,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18日作出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在美团壹禾(轻食.营养餐(桐梓县壹禾喜绿营养餐)购买鲜榨西瓜汁、橙苹果汁,香柠手撕鸡腿荞麦面,但商家没有自制饮品类和冷食类制售许可,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38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后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后被申请人于8月18日在平台上显示立案,并于后8月18日作出结案答复:“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1、桐梓县壹禾喜绿营养餐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制售,但实际经营有自制饮品。桐梓县壹禾喜绿营养餐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了变化,未按要求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经营许可。2、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桐梓县壹禾喜绿营养餐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2022年8月20日前改正。3、桐梓县壹禾喜绿营养餐已于2022年8月16日到桐梓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进行变更。”这个答复是错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既然答复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经营行为,说明举报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115条的规定,本案应该经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申请人举报单里明确需要举报奖励,那么被申请人不管是否给予奖励,都需要答复。既然认定商家超范围经营违法了,那么应该没收违法所得。被申请人对商家违法行为查处适用错误法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个经营项目就是一个许可,处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122条处罚。被申请人引用的法条是对载明事项变更的要求,而本案中商家的证上没有冷食类制售许可,就不是载明事项了。被申请人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县政府支持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经我局调查,被投诉人桐梓县壹禾喜绿营养餐虽构成违法,但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免予行政处罚。就申请人所投诉事项,我局已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被投诉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同时由于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金额较小、主观上缺乏故意、社会危害性低,暂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次日进行变更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在实务中是否完全适用相应罚则,还需结合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主体认知水平、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害及其危害大小、性质恶劣程度、主观恶意及过罚是否相当等因素综合评判,就本案而方,我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被投诉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我局作出的决定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于申请人诉求惩处和奖励的告知情况,基于已查明并认定的事实,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在12315平台先行回复。针对奖励一事,我局将处理结果后续告知。综上,投诉举报人的诉求,经我局核查后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裁定。

经查: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投诉举报,申请人称2022年7月25日,本人在美团壹禾(轻食.营养餐(桐梓县壹禾喜绿营养餐)购买鲜榨西瓜汁、橙苹果汁香柠手撕鸡腿荞麦面,但商家没有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和冷食类制售许可,违反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38条和违反食品安全法122条,希望桐梓县市场局查处和给予奖励。”被申请人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后,按程序规定进行了检查。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桐市监责改字〔2022〕815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桐梓县壹禾喜绿营养餐有超过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从事自制饮品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店在2022年8月20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为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逾期不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随后涉案桐梓县壹禾喜绿营养餐下架相关商品。2022年8月16日,桐梓县壹禾喜绿营养餐对其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进行了变更。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上进行了反馈。申请人不服,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了桐市监诉告〔2022〕第805号《投诉举报处理补充告知书》,对于申请人提出举报违法行为给予奖励的事宜进行了回复。并向申请人进行邮寄送达。

我府认为: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12315平台上的投诉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投诉举报人桐梓县壹禾喜绿营养餐从事自制饮品类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改正。而后被申请人也按规定将有关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履行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告知处理结果的职责。另被申请人对于给予奖励事宜已向申请人作出了告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8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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