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桐府行复〔2022〕67号
申 请 人:陈厚德,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 申 请 人:桐梓县小水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升俊,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桐梓县小水乡人民政府将其原房屋推倒,另修一不合格住房(无厕所),申请人等在原处搭高嘴棚养猪居住,乡政府要拆除的行为,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恢复在申请人原宅基地所修建的住宅用房。
申请人称:因原住房被马岩村干部陈X宇和兰X文以流转为由,将原房屋推倒,在另一地面上修建了没有厕所的不合格住房,申请人经上访、诉讼,乡村都败诉,但申请执行无果。申请人与陈X国、陈X华一起在原处搭建一高嘴猪棚养猪居住,而现任书记扬言要叫公安来拆除,无奈,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不当,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内容涉及宅基地及建房的主张,据查自2015年至今,申请人并未提出过回原宅基地建房的申请。同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陈厚德所住房屋因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其曾于2015年3月23日提交危房改造申请书,为解决住房问题,同年10月1日,马岩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建房选址由马岩村民委员会确定,应做到合理、安全选址”;第五条约定:“乙方(即申请人)改造的房屋,必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并在本年10月份必须住进新房,同时拆除旧房”。协议签订后,已集中修建住房,其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房中。根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第十条规定,申请人不符合再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申请人现住房足以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申请人称其住房不合格,无厕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经马岩村村民委员会核实,为保障该村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新建住房村民的生活便利、村委会已在集中安置住房里修建了公共厕所供其使用,并非申请人所称无厕所。并且该房屋完工后,已经验收合格。
经查:申请人系小水乡马岩村村民,为五保户。2015年3月23日,申请人陈厚德因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向被申请人小水乡人民政府提交了危房改造申请书。经村、组民主评议同意报经小水乡人民政府审批后,申请人列入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人的危改方式为新建。2015年9月25日,房屋竣工验收。申请人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住房旁集中修建有公共厕所。2022年10月1日,申请人以要求恢复在原宅基地修建住宅用房为由,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经过危改后,新建房屋并一直居住。故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恢复原宅基地修建住宅住房的理由不成立。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