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蔡某,贵州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桐梓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于2025年8月28日提出的林权使用权登记颁证申请不予处理的具体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于2026年3月18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二○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桐梓县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桐梓县海校街道武胜路1号
邮政编码:5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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