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桐梓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5-07 20:44 字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对桐梓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增减挂钩)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桐梓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增减挂钩)建设用地位于桐梓县人民政府娄山关街道城郊村范围内,征收范围详见《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桐梓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土地现状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4104公顷(折合6.1560亩),土地地类具体以现状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三、征收用途

征收土地用于居住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见附件。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建)筑物所有权人。

(二)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三)社会保障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规定执行。

六、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建)筑物所有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告期内书面向桐梓县人民政府娄山关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滨江国际小区娄山关街道城郊项目指挥部办理补偿登记。

八、本公告的公示期限为三十日。

特此公告

附件:桐梓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5年5月7日

附件

桐梓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增减挂钩)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桐梓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桐梓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组织实施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

组织实施单位:桐梓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桐梓县人民政府娄山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人)

二、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建)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三、征收补偿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所有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补偿。

2.依法补偿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补偿。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3.退出宅基地补偿原则:被征收房屋选择提供房屋方式和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结算标准已经包含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有关职能部门不再对被征收人家庭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4.评估补偿原则:依据评估价值对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地上构(建)筑物给以补偿(房屋、农作物青苗费除外)。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经征收人调查,被征收房屋存在持续合法经营事实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给予损失补偿。

6.房屋用途认定原则

住宅房屋认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住宅,或经征收人组织职能部门调查确认具备住宅功能的房屋。

商业性房屋认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商业,或经征收人组织职能部门调查确认具备商业用途的房屋。

7.现状调查登记结果补偿原则:现状调查登记结果应在镇村组公示栏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若无异议,现状调查登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8.提供安置房屋房号和建筑面积据实补差原则:安置房屋尚处于待建阶段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所约定的房号及建筑面积系开发商预估数据,可能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号及面积存在出入。最终安置房屋的房号及建筑面积将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结果为准,回迁还房时根据结算标准据实“多退少补”。

四、征收补偿程序

1.价值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等规定,确定评估机构对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地上构(建)筑物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签订协议:签约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应当组织人员对《补偿安置协议》开展审核,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开展跟踪审计。审核(审计)结果有误的,要及时组织被征收人更正《补偿安置协议》;审核(审计)结果无误的,要及时完善《补偿安置协议》签名及印章。

3.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载明的所有权(使用权)存在权属争议,或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桐梓县人民政府根据现状调查登记公示结果按照本方案规定标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4.补偿(补助)款支付:按照协议约定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支付补偿款项。

5.土地和房屋移交:征收人发布《搬迁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交付;拒不交付的,由桐梓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签约期限:本公告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六、安置方式

(一)土地

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方式。社保资金由桐梓县人民政府缴纳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补助(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相关规定,依法享受失地农民社保补助。

(二)房屋

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和提供房屋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一次性结算补偿给被征收人。

2.提供房屋安置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登记用途和一次性货币补偿,按照“登记用途相同、面积接近和价值补差”的原则,就近提供房屋进行安置:安置房屋属于住宅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安置房屋属于商业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

七、征收补偿(补助、补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执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规定标准,该标准低于申请征收土地批复时点的,按照申请征收土地批复时点遵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结算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住宅房屋2600元/㎡、商业房屋4000元/㎡标准执行。

(三)提供安置房屋单位建筑面积结算标准

住宅房屋安置。安置建筑面积未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2600元/㎡标准执行;超出建筑面积在20㎡(含20㎡)以内部分,按照3000元/㎡标准执行;超出面积在20㎡以上部分,按照3500元/㎡标准执行。

商业房屋安置。安置建筑面积未超出被征收商业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4000元/㎡标准执行;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内部分,按照5000元/㎡标准执行;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以上部分,按照6000元/㎡标准执行。

(四)临时安置补助标准(过渡费)和发放方式

被征收房屋选择提供房屋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被征收人自行临时安置的(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除外),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实际调换用于“提供房屋安置”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0元、商业房屋每月每平方米25元。

1.提供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2.提供房屋还房期限暂定为36个月(从《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计发时间从征收人通知交付房屋并实施搬迁之日开始,直至征收人发布安置还房公告之日止。超过还房期限不能还房的,从逾期之月起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如下标准增加补助费用:逾期在6个月以内的时段增加10%;逾期在7至12个月以内的时段增加20%;逾期在13至24个月以内的时段增加40%;逾期在25至36个月以内的时段增加80%;逾期在36个月以上的时段增加100%。因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的,征收人不承担逾期还房增加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3.发放方式。在征收人通知实施搬迁时,先行造册结算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待安置房屋建设竣工后签订安置房屋还房协议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再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提供房屋安置”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五)搬迁补助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住宅房屋8元/㎡、商业房屋10元/㎡标准进行搬迁补助。选择提供房屋安置的,分搬出被征收房屋和搬入安置房屋两次计算;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只计算搬出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

(六)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按照评估结果价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七)其他构(建)筑物等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农作物青苗除外)

按照评估结果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选择提供房屋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涉及的水电网络等费用不予补偿;安置房屋对应的该设施费用,亦不用被征收人承担)。

(八)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能够提供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经营面积,按照25元/㎡标准计算每月的停产停业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一次性计发6个月。

(九)农作物青苗补偿费标准

被征收土地为耕地的,按照2070元/亩标准给予青苗补偿费。

(十)误工补助标准

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人户口登记簿载明的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数计算(含60周岁),每人每天补助120元,一次性计发3天。

(十一)签约奖励标准和方式

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签约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二)电力、通信、供水(气)管道等设施的补偿

需要实施迁改的,按照“等效替代”原则实施改迁;不需要实施迁改的,各产权管理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与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八、法律责任

(一)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执纪执法部门立案依纪依法处理。

(二)被征收人或其他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阻碍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三)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资金的,征收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关系的,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予以补偿(隐瞒事实真相除外)。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征收人只与房屋所有权人产生法律和经济关系。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结清相关费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电话、闭路电视及宽带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或注销手续。履行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前,被征收人需将应交纳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设施的有关费用交清。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后,由征收人统一安排拆除,被征收人应确保房屋现状,不得擅自拆除;否则,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且征收人有权按照相应拆除物折价在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八)经补偿(补助)后的林木、风景树等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生效。

九、附则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结算标准”已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退出宅基地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占地不再另行结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补助。

(二)桐梓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实施被征收房屋交付和搬迁的,该时段只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安置房屋还房过渡期。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桐梓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由桐梓县征收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1.桐梓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附件1-1

桐梓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行政区

区片范围

区片价(元)

征地类型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分类

地类

桐梓县

娄山关街道、海校街道、楚米镇、燎原镇

47100

农用地

耕地

47100

其中:60%为安置补偿费、40%为土地补偿费。

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32499

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

26847

未利用地

8949

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新站镇、松坎镇、水坝塘镇、狮溪镇、 羊磴镇、 大河镇、夜郎镇、木瓜镇、 坡渡镇、尧龙山镇、 小水乡、芭蕉镇、官仓镇、高桥镇、花秋镇、九坝镇、风水镇、容光镇、茅石镇

39230

农用地

耕地

39230

其中:60%为安置补偿费、40%为土地补偿费。

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27069

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

22361

未利用地

7454

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黄莲乡、马鬃苗族乡

36650

农用地

耕地

36650

其中:60%为安置补偿费、40%为土地补偿费。

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25289

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

20891

未利用地

6964

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低于申请征收土地批复时点标准的,按照申请征收土地批复时点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