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府公告〔2026〕5号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将本次征收土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征地批复文件名称
《自然资源部关于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6〕337号)。
三、批准征地时间
2026年6月16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建设用地。
五、征收范围
桐梓县坡渡镇坡渡社区街上组、河坝组、河子台组、大山组、大土组、田沟组、瓦房组、长榜组,田垭村街上组、枣湾组、龙井塘组、龙井组、前进组、红旗组、田垭组,高台村半台组、大屋基组、核桃坪组、回转坝组、王洞湾组,高梁村和平组,林紫村长伍杆组、羊岗组,木人台社区团结组、各同组;羊磴镇苦楝社区滴水组、木元组、早洪组,羊岩村环石组,在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总面积201.9647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桐府发〔2024〕3号)执行。
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自然资源部关于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6〕337号)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
自2026年7月6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自然资源部关于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6〕337号).docx
2.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图.docx
3.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桐府发〔2024〕3号).docx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