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残疾人优惠扶助保障规定》的通知 桐府办函〔2023〕30号

发布时间: 2023-05-17 16:3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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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布时间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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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残疾人优惠扶助保障规定》的通知 桐府办函〔2023〕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娄山关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桐梓县残疾人优惠扶助保障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7

桐梓县残疾人优惠扶助保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精神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贵州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县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14周岁以下儿童符合康复项目条件的除外),符合本规定条款的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优先。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辖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桐梓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简称县政府残工委),县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设在县残联。县政府残工委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组织、指导、督促残工委成员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督导。县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向县政府残工委报告工作一次。

第五条县财政局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不断增长。

第二章残疾人证办理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根据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医疗服务价格(2022版)》的通知(2022-295)规定,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参照体检费用收取,由申请人自付10元/次,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行动不便需办理残疾人证的特殊困难群众,应积极帮助其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做好办证服务,县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医疗康复

第八条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以社会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第九条县内医疗卫生机构对持有残疾证的孕妇实行免费孕产期保健,实行新生儿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免费制度,对筛查出疑似残疾的新生儿应当建档立卡,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县残联报告。

第十条持证残疾人在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

第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残疾职工因病就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县财政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户、防贫监测户中符合康复救助项目的14周岁以下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手术或康复训练服务的,以实际住院或接受康复训练的时间给予300元/人/月的生活补助(不足1月的按10元/人/天计算)。

第十三条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县残联建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细则,对残疾人自行购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指导目录(2020版)》内符合自身残疾类别使用的辅助器具按费用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五条对重度精神残疾人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重度精神残疾人基本药物费用中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章教育

第十六条县教育体育局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七条县教育体育局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逐步实现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免费;积极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残疾儿童。

第十九条县中职校应当开设适合残疾人接受教育的专业;对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加强县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及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普通学校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普通学校教师特殊教育业务培训,为残疾人在普通教育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二十一条对考取并就读大专及以上院校和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文凭的残疾人学生,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资助。对残疾人子女考取并就读大专及以上院校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资助。同一人不叠加享受。

第二十二条县教育体育局加强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劳动就业

第二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残联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培训、就业指导,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人员时应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安置残疾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二十五条县残联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合适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5%左右比例专项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购买本县集中就业企业的产品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属职能部门所属的具备残疾人职业培训资质和教学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主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减免培训费用。

第二十九条县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对残疾人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县残联所属的劳动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和档案托管等服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提供工伤鉴定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单位在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安排下岗。

第三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用人单位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残疾人可依法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投诉。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对残疾人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给予奖励,在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前1-6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在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1-6名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0.5万元;在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1-3名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在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1-3名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同一人参加同一赛事同一大类项目竞赛,按照获得最高名次进行奖励,团体参加竞赛的按平均数进行奖励。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第三十五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除其他部门为其缴纳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其余个人承担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民政局、县残联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护理补贴。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办理相关手续后免费乘坐县内公交车。

第三十八条农村危房改造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并充分考虑残疾人家庭住房需求。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公租房,并纳入“低收入家庭”标准收取公租房租金。

第三十九条残疾人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农村重度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四十一条县残联对因灾、因病、因学等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500至1000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四十二条新建设施缺少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验收通过。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引导残疾人学习驾驶技术,为申领换发驾驶证、车辆检验等提供便利服务。对本县户籍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5以上驾驶证的,县财政给予50%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费一次性补助(不高于3000元)。

第四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在方便通行的区域按照停车位总数2%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一个的至少应当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显著标志,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无障碍停车位使用的管理。县城内公共停车场所应免收残疾人和专职残疾人工作者停车费。

第四十五条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第四十六条汽车站候车区域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汽车要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

第四十七条按照无障碍设施类型,涉及无障碍设施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按照相关职能职责开展工作。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监督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相关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章文化体育

第四十九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免费进入县内公园、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残疾人需要陪护的,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场所。

第五十条县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盲人图书室,提供有声读物和盲人版书籍。

第五十一条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应当通过广播、书报、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相关公益广告和节目。

第五十二条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残疾人体质。城乡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第五十三条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残疾人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对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的残疾人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在国际性比赛中对成绩名列前1-6名的分别奖励现金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在全国性比赛中对成绩名列前1-6名的分别奖励现金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0.5万元;在全省性比赛中成绩名列前1-3名的分别奖励现金2万元、1.5万元、1万元;在全市性比赛中成绩名列前1-3名的分别奖励现金1万元、0.8万元、0.5万元。同一人参加同一赛事同一大类项目竞技体育比赛,按照获得最高名次进行奖励,团体参加竞技体育比赛的按参加人数平均数进行奖励。

第九章权益维护

第五十五条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残疾人。

第五十六条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

第五十七条县法院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诉讼提供便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帮助,提供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用,依法简化相关程序。

第五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简化相关程序,并逐步放宽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限制。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切实保障残疾人无障碍化法律服务。对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由县残联报请县财政进行适当补贴。

第五十九条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等部门共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制定实施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协调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重大问题。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保障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6日中共桐梓县委办公室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桐梓县残疾人优惠扶助保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