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残疾人保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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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6-14639 成文日期 2026-01-04
文号 发布时间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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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残疾人保障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桐梓县残疾人保障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

桐梓县残疾人保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14周岁以下符合康复项目条件的儿童。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及时解决残疾人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县残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应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应随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 县人大、县政协在选举、推荐代表、委员时,应有残疾人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有残疾人代表。

第七条 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评定残疾类别、等级费用参照体检费用收取,申请人自付10元/次,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医疗康复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残疾职工,因病就医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救助。

第九条 县财政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符合康复救助项目的14周岁以下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矫治手术或康复训练的,按实际住院或训练时间给予10元/人/天的生活补助。

第十条 县残联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实行货币方式补贴,残疾人自行购买《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内符合自身残疾类别使用的辅助器具的,可按购置费用总额的30%申请货币补贴,单次补助金额不超过该目录明确的相应产品补贴标准,且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应推动医疗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加强康复人才培养。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二条 加强县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及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普通学校无障碍设施,加强教师特殊教育业务培训,保障残疾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如果不能随班就读的,应当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对考取并就读大专及以上院校和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文凭的残疾人学生,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元资助;对残疾人子女考取并就读大专及以上院校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00元资助。但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叠加享受。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残联应统筹规划残疾人劳动就业,建立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培训、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保障就业权利。

第十五条 本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招录人员时应单列一定数量岗位安置残疾人,不得歧视。

第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发的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第十七条 县属具备残疾人职业培训资质和教学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应主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减免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县残联所属劳动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等服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残疾人提供工伤认定、档案托管等服务。

第十九条 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岗位调整中,应尽量保障和稳定残疾人就业,原则上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第二十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残疾人可依法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引导学习驾驶技术,提供驾驶证申领换发、车辆检验便利服务。对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取得C5以上驾驶证的,县财政给予50%的驾驶培训费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3000元。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免费进入县内公园、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第二十三条 县公共图书馆应建立盲人图书室,提供有声读物和盲人版书籍。

第二十四条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旅游局等部门应通过广播、书报、影视、新媒体等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公益广告和节目。

第二十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应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残疾人体质。城乡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应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帮助。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残疾人学生所在学校,应保留其学籍;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保障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单位应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在每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缴费的重度残疾人、城镇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重度残疾人,除其他部门为其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外,其余个人承担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办理相关手续后免费乘坐县城内公交车。

第三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并充分考虑其住房需求。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公租房,并纳入“低收入家庭”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县残联对因灾、因病、因学等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可以依申请给予500至1000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县城内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和专职残疾人工作者停车费。

第三十四条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第三十五条汽车站候车区域、火车站候车区域应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汽车应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座位。

第三十六条 涉及无障碍设施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应按职能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履行管理责任,确保基本满足无障碍建设需求。

第三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监督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章 权益维护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残疾人。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县残联等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

第四十条 县法院应为残疾人参加诉讼提供便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帮助、司法救助,缓减免诉讼费用。

第四十一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应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简化受理程序,逐步放宽条件限制,畅通“绿色通道”,保障无障碍化法律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等部门,应共同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动制定实施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九章 奖励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对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残疾人重大体育竞技比赛、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国际性比赛前1-6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全国性比赛前1-6名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0.5万元;全省性比赛前1-3名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全市性比赛前1-3名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同一人同一赛事同一大类项目按最高名次奖励,团体项目按参加人数平均数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桐梓县残疾人优惠扶助保障规定》(桐府办函〔2023〕3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