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654740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03-29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坡渡镇、羊磴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派驻机构,县藻渡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桐梓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建设征地范围涉及桐梓县坡渡镇、羊磴镇,为做好贵州部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贵州部分)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桐梓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安置移民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在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桐梓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成立桐梓县藻渡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以桐梓县移民管理机构和所涉乡镇为具体实施单位、桐梓县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重庆市藻渡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负责筹集移民资金、统筹协调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工作进度、全程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形成“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机制,有关各方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范围
(一)土地征收(征用)范围
1.土地征收范围: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坡渡镇、羊磴镇需征收的土地。
2.临时用地范围:藻渡水库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征用的土地。
(二)房屋(含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范围
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范围内需要搬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其它建(构)筑物。
四、土地、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属物等实物认定办法
原则上以藻渡水库实物调查时登记的数据为准,对确有异议的,由相关权利人按程序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业主单位及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复核认定。违反2018年8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在藻渡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渝府发〔2018〕38号)规定,新建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新增的房屋装修、抢栽抢种的植物等实物,一律不予认定。
五、搬迁户和搬迁人口确定
(一)搬迁户的确定
搬迁户原则上以调查登记时的户数为准,对调查登记确有异议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涉及镇、村(社区)会同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桐梓县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共同参与复核,复核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指挥部审核确定。
(二)搬迁人口的确定
搬迁人口以原调查登记在册的人口为基础,按照依法依规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确定:
1.居住在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计为搬迁人口。
2.户籍不在搬迁范围内,在搬迁范围内有住房、有生产生活资料且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人口,计为搬迁人口。
3.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计为搬迁人口。
4.已婚入(或入赘)户籍暂未转入搬迁范围的人口,出具结婚证、身份证,且村(社区)委会出具实际居住证明和镇政府审定后计为搬迁人口。
5.新出生户籍暂未登记入户人口,需出具出生证明或村(社区)证明,经镇政府审定后计为搬迁人口。
6.暂时不在搬迁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搬迁范围内的人口(含升学后户籍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务工人员)计为搬迁人口。
7.在搬迁范围内有户籍、住房或生产生活资料,只有女儿为赡养义务人的家庭,可由户主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女儿与其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女儿女婿及其子女,办理赡养协议且经公证(或司法确认)后,计列为搬迁人口。
8.在搬迁范围内有户籍、住房或生产生活资料的再婚家庭,其婚后随父(或母)的继子或继女的户籍不在搬迁范围内,未满18周岁的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经镇村出具相关证明后,可计列为搬迁人口。
9.对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若在集体土地上无产权住房的,由镇村出具相关证明后,可计列为搬迁人口。
10.在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生活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学生、服刑人员等,村(社区)出具证明和镇政府审定后计为搬迁人口。
11.在项目建设搬迁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的,搬迁人口只计列一次。
(三)下列情况不计为搬迁人口
1.仅有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无房屋和生产生活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不计为搬迁人口。
2.搬迁范围内有住房且有生产生活资料的已婚出但户籍未迁出的人员,除其本人计为搬迁人口外(在婚入地已享受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待遇的除外),其婚入家庭的其他成员不计为搬迁人口。
3.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的搬迁户,其在搬迁范围外另有住房且长期在外居住的,只作货币补偿,不计列搬迁人口。
4.户籍在搬迁范围内,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户籍未注销的死亡人口,不计列搬迁人口。
5.户口簿上空挂的人口、弄虚作假的人口,不计列搬迁人口。
6.未按《重庆市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藻渡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渝府发〔2018〕38号)要求,于2018年8月21日以后违反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的人口,不计列搬迁人口。
7.特殊情况由县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六、移民安置方式
(一)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生产安置,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付给被征地农户。
(二)集镇迁建及搬迁安置
坡渡集镇迁建新址规划在坡渡镇田垭村,集镇迁建人口包括调查时登记的坡渡镇、羊磴镇淹没区内人口和集镇新址、圆木沟水库、交通工程复建占地范围内人口以及规划进新集镇建房的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分为进坡渡新集镇建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分散自主建房安置三种方式,安置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1.进坡渡新集镇建房安置方式
进坡渡新集镇建房安置方式是指按坡渡新集镇建设规划,在新集镇建房安置区统一规划的建房安置方式。结合本工程实际,选择进新集镇安置对象,在以下两种建房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
(1)划地自建房安置
①适用对象:符合自建房条件(搬迁范围内现状住宅有宅基地的),选择在坡渡新集镇自主建房安置的房屋被征收人。
②建房用地面积分配:根据坡渡新集镇移民迁建规划,结合本工程实际,按以下方式分配建房用地:1至3人户分配90㎡;4人户分配120㎡;5人户分配150㎡;6人及6人以上户分配170㎡。
③建筑层数及建筑面积:按照经批准的坡渡新集镇规划进行修建。
④规划和建筑质量管控:一是须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修建,并符合四至边界的退让要求;二是承接建房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相应资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开展安全和施工的培训后才能为搬迁移民建房;三是必须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图纸施工,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房屋质量达标、符合集镇规划和风貌管控等要求;四是房屋竣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请属地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划地自建房用地位置安排和具体分配办法,由坡渡镇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统建还房安置
①适用对象:房屋被征收但不符合划地自建条件(安置对象为无宅基地的情况)或符合条件不愿选择划地自建房安置,选择在政府统建房源内选房安置的房屋被征收人。
②在指定范围内、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选房安置。
被征收房屋(主房)中经调查认定的临街层房屋部分,在新集镇指定房源内的临街层房屋中选房进行还房安置,原则上选择还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原临街层房屋建筑面积5㎡,安置还房的价款按以下标准结算:未超过原房面积和超出原房面积在5㎡以内(含5㎡)的部分,按1350元/㎡计算;超过5㎡以上的部分,暂按框架结构补偿单价1580元/㎡计算,最终按统建房工程建设审计决算价进行结算补差。
被征收房屋(主房)中临街层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部分,在新集镇指定房源内选择房屋进行还房安置,原则上选择的还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原房(主房)面积20㎡,安置还房的价款按以下标准结算:未超过原房面积和超出原房面积在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1350元/㎡计算;超出原房(主房)面积在20㎡以上的部分,暂按框架结构补偿单价1580元/㎡计算,最终按统建房工程建设审计决算价进行结算补差。
③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按本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进行结算,同时根据被征收人选择还房的面积情况,按上述标准对安置房价款进行结算,房屋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进行互抵,互抵后房屋补偿款仍有剩余的,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补偿款不足以抵除安置房价款的,不足的金额由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征收实施单位,再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还房建设单位进行结算。
统建还房安置区域的划定和具体的还房办法另行制定。
2.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指按照本方案相应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户,应在本项目规划范围外有房产(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明或提供居住地镇、村证明或其他证明)、自有产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投亲靠友(提供赡养证明),需签订货币补偿承诺书并进行公证。原则上不跨县外迁安置,确需跨县外迁安置的,还需提供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接收安置的证明材料。
3.分散自主建房安置方式
分散自主建房安置方式是指由移民在坡渡新集镇建设规划区外自行落实宅基地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自行建房安置的方式。选择分散自主建房安置的,拟建房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审批条件,由分散自主建房安置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建房审批手续,宅基地不得选择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地质灾害、国有林场等范围内。建房安置所需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搬迁户自行解决,政府不再统一建设。
选择分散自主建房安置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需按照宅基地审批的要求落实好建房地点,并出具新宅基地所在村、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补助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1.土地征收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征地社保补助金按照桐梓县相关规定缴存到社保专户,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不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桐梓县相关规定享受参保补助等社会保障待遇。
(二)土地征用(临时用地)补偿补助标准(见附件2)。
(三)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补助标准(见附件3、4、5)。
八、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以藻渡水库实物调查时登记的数据为基础,按照以下方式及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一)农村及集镇住宅房屋(主房)(见附件6)。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及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房屋补偿及安置方式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补偿项目、标准及金额,对被征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进行补偿和安置。具体补偿和搬迁安置事项在桐梓县移民管理机构与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签订的协议中明确。
(三)工商企业处理
以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水库移民相关规范,依法依规核定后予以补偿。需要以评估方式确定补偿金额的,由被征收企业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业主单位及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审定,并经审计后,作为补偿依据。
九、其他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杂房补偿标准(见附件6)。
(二)其他附属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
十、房屋装修补助标准
房屋装修补助标准(见附件7)。
十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是指移民新建房屋宅基地的占地补偿费、场地平整费、道路建设费、供排水工程费、供电等费用。搬迁安置户选择分散自主建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的,有宅基地的搬迁人口,由征收实施单位按18000元/人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能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
选择进坡渡新集镇建房安置的搬迁户,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不支付给个人。
不属搬迁人口的货币补偿户,不发放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
十二、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是指计列搬迁人口的搬迁户在搬迁过程中的运输费、搬迁损失费及误工补助费。对经认定的搬迁人口,按1800元/人给予补助。对实施复建项目征收拆除的房屋,确需搬迁两次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计发两次补助。
不属搬迁人口的货币补偿户,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1800元/户。
十三、不可搬迁附属设施补助费
不可搬迁附属设施补助费按主房补偿总金额的5%计算补助。
十四、远迁移民线上零星树木补偿费
淹没区移民远迁至坡渡新集镇安置的,在水库周边淹没水位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计列远迁移民线上零星树木补偿费,补偿金额按照库区淹没线下零星树木补偿总额的30%计算。
十五、过渡期补助费
对经核定的搬迁人口,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恢复生产生活过渡期补助费。
十六、临时搬迁过渡补助费
因复建项目建设需先行拆除房屋的搬迁户,发放临时搬迁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6元/(月•㎡)的标准计算,不足600元/(月•户)的,按600元/(月•户)计发。
1.选择进坡渡新集镇建房安置方式的搬迁户,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后,一次性计发24个月的临时搬迁过渡补助费。
2.选择分散自主建房安置方式的搬迁户,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后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临时搬迁过渡补助费。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搬迁户,不计发临时搬迁过渡补助费。
十七、营业性房屋补助费
(一)坡渡镇集镇临街层房屋补助费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对经调查认定的坡渡镇集镇临街层房屋,在附件6房屋(主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100元/㎡标准另行计列临街层房屋补助费。
(二)经营性房屋搬迁补助费
结合本工程实际,对存在合法经营事实的被征收房屋,以藻渡水库实物调查时登记的数据为依据,按照以下分类及标准给予经营性房屋搬迁补助费:
1.对淹没区内从事小商品批发或零售、农家乐、民宿、旅馆、餐饮等经营的,以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按2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房屋搬迁补助费。
2.对复建项目区内从事小商品批发或零售、农家乐、民宿、旅馆、餐饮等经营的,根据选择的安置方式,以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按16元/㎡•月的标准计发经营性房屋搬迁补助费和经营性损失:
(1)选择货币补偿和分散自主建房安置方式的搬迁户,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房屋搬迁补助费;
(2)选择进坡渡新集镇建房安置的搬迁户,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经营性房屋搬迁补助费。
十八、新集镇划地自建房基础补助费
选择进坡渡新集镇划地自建房安置的搬迁户,按规划完成建房并经验收合格后,以新建房屋底层面积,按100元/㎡的标准发放新集镇划地自建房基础补助费。
十九、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建房困难户补助费,以藻渡水库实物调查时登记的户为基础,对只有唯一住房且原房(主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5㎡的,由移民搬迁户申请,经属地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后,按25㎡/人的砖混结构房屋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二十、签约补助费
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按30元/㎡的标准计发签约补助费。超出规定时间签约的不发放签约补助费。
二十一、进坡渡新集镇划地自建房补助费
因材料运输、建设管理等因素增加建设成本,对选择进坡渡新集镇划地自建房安置的搬迁户,在坡渡新集镇划地自建房屋竣工验收后,发放建房补助费。发放办法:新建房屋面积超过原主房面积的,以原主房面积,按500元/㎡的标准计发建房补助费;新建房屋面积小于原主房面积的,以新建房屋面积,按500元/㎡的标准计发建房补助费。
选择分散自主建房安置和进坡渡新集镇统建还房安置的,不计发建房补助费。
二十二、专业项目处理
水库淹没影响的交通、电力、环保、电信、水利设施等,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批准的专项处理方案,进行复(改)建或货币补偿。
二十三、库底清理
水库库底清理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批准的库底清理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二十四、土地征收补偿款兑付办法
被征地农户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确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后,由属地乡镇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协议制作补偿款支付表册,被征地农户在补偿表册和领款单据上签字后,属地乡镇政府报县移民机构审查后,由县移民机构委托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被征地农户提供的银行账户。
坟墓迁移应先迁移,后补偿。坟主亲属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迁移,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造册报县移民机构审查后,由县移民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坟墓迁移费一次性支付到迁移户指定账户。
二十五、房屋征收补偿款兑付办法
被征收对象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定房屋补偿款及房屋附属设施、其他建(构)筑物、装饰装修、搬迁补助等相关补偿补助款项,并提供搬迁人口户籍等相关资料后,由属地乡镇根据房屋征收协议制作补偿款支付表册,被征收对象在领款单据和补偿表册上签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移民管理机构,由县移民管理机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被征收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根据选择的安置方式及房屋征收拆除工作进度,按以下办法支付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补偿补助费:
(一)选择进坡渡新集镇建房安置方式的,按以下方式支付:
1.选择进新集镇划地自建房安置方式的,分三次支付补偿补助款,第一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支付除搬迁补助费、新集镇划地自建房基础补助费、进坡渡新集镇划地自建房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补助款项合计金额的40%;第二次:新集镇安置房屋主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上述合计金额的40%及新集镇划地自建房基础补助费、进坡渡新集镇划地自建房补助费;第三次:腾空原房并移交给征收单位后,支付上述合计金额的20%及搬迁补助费。
2.选择进新集镇统建还房安置方式的对象,补偿补助费大于还房结算金额的,签订协议并腾空原房移交给征收单位后,一次性支付剩余金额。补偿补助费小于还房结算金额的,签订协议时,征收对象向征收单位一次性交清不足金额。
(二)选择分散自主建房安置方式的,应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建房地点、面积、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分三次支付补偿补助款,第一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支付除搬迁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补助款项合计金额的40%;第二次:房屋主体完工后,支付上述合计金额的40%;第三次:原房腾空移交给征收单位后,支付上述合计金额的20%及搬迁补助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搬迁户提供安置房相关证明材料后,支付除搬迁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补助款项合计金额的80%;第二次:原房腾空并移交给征收单位后,支付上述合计金额的20%及搬迁补助费。
(四)不需建(购)房、随赡养人或抚养人一同居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搬迁户持安置地人民政府、赡养人、抚养人所在的村(或社区)开具的证明、接纳人接收承诺书及房产证明原件等资料,原房腾空移交给征收单位后,一次性支付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补偿补助费。
二十六、有关问题处理
(一)因土地或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暂不能确定补偿对象的,对存在争议的土地或房屋数据锁定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标准测算补偿款并存入银行,待争议化解后支付给权利人。
(二)对按本方案确定的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与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业主单位及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审定并报桐梓县藻渡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同意后,可作为结算补偿的依据。
二十七、房屋移交和拆除
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进行搬迁,搬迁腾空原房后,被征收人应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房屋移交手续,由政府统一安排拆除,被征收人应确保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现状,不得擅自拆除。
二十八、其它
(一)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二)违反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桐梓县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依法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搬迁安置工作,辱骂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被征收实物权属存在争议的,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和调解处理,权属争议人不得以权属纠纷或争议未解决为由阻挠征地移民工作的实施。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由桐梓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桐梓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补充、完善。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土地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2.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临时用地补偿补助标准
3.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征地附属设施构筑物补偿标准
4.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征地园地林地等作物补偿标准
5.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 征地零星林(果)木补偿标准
6.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7.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助标准
附件1
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土地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区片范围 |
征地类型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
分类 |
地类 | |||
坡渡镇、 羊磴镇 |
农用地 |
耕地 |
39230 |
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执行。提供相关佐证证明地类为耕地的,可按耕地补偿标准执行。 |
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园地、林地、草地) |
27069 | |||
其他用地 |
建设用地 |
22361 | ||
未利用地 |
7454 |
附件2
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临时用地补偿补助标准
序号 |
征地区域 |
项目 |
坡渡镇、羊磴镇 |
备注 | |
一 |
复建项目区(含坡渡新集镇、圆木沟水库、交通工程) |
耕地 |
水田 |
(1868元/亩·年×使用年限)+1868元/亩 |
1.临时占用耕地补偿费=年产值×施工用地年限+1倍生产期恢复费。 2.临时占用园地、林地补偿费=年产值×施工用地年限+林木补偿费。 3.生产期恢复费单价标准按年产值的1倍计列。坡渡镇、羊磴镇耕地年产值1868元/亩年。 4.耕地、园地、林地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与附件4永久征地的补偿费标准一致。 5.本临时租用地补偿标准暂按租用1年期计算。若临时租用地两年的,施工用地年限为2,以此类推。 |
旱地 |
(1868元/亩·年×使用年限)+1868元/亩 | ||||
二 |
园地 |
果园 |
(1868元/亩·年×使用年限)+25000元/亩 | ||
其他经济作物 |
(1868元/亩·年×使用年限)+20000元/亩 | ||||
三 |
林地 |
竹林 |
(1868元/亩·年×使用年限)+4600元/亩 | ||
乔木林 |
(1868元/亩·年×使用年限)+2200元/亩 | ||||
灌木林 |
(1868元/亩·年×使用年限)+500元/亩 | ||||
四 |
建设用地 |
(1868元/亩·年×使用年限) | |||
五 |
未利用地 |
(1868元/亩·年×使用年限) |
附件3
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征地附属设施、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结构(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堡坎(含鱼塘四周坎) |
混凝土(含清条石、条石) |
m3 |
441 |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浆砌石(片石、砖) |
350 | |||
干砌石 |
158 | |||
围墙 |
混凝土(含清条石、条石) |
m3 |
441 | |
浆砌石(片石、砖) |
210 | |||
干砌石 |
158 | |||
三合土、土围墙 |
105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 |
100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10CM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CM按碎石泥结路面补偿。 |
碎石(含条石)泥结路面 |
80 | |||
简易路面(机耕道) |
30 | |||
水井 |
条石 |
m3 |
441 |
机井按口计,其他水井按容积计,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
水泥(含浆砌石、砖) |
263 | |||
简易 |
158 | |||
机井 |
口 |
2000 | ||
地坝 (地坝的补偿标准含地坝构着物的补偿和占地面积的补偿) |
石板 |
㎡ |
114 |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一律不计算补偿。 |
水泥 |
99 | |||
三合土 |
69 | |||
土质 |
69 | |||
粪池、贮水池 |
条石、坚石硬打 |
m3 |
441 |
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
三合土、水泥 |
263 | |||
土 |
158 |
电杆 |
9M以上圆电杆 |
根 |
300 |
电杆、电线指街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属恢复性的不予补偿。 |
水泥方电杆 (含9M以下圆电杆) |
200 | |||
户外电线 |
户外低压线 |
m |
4 |
|
户外动力线 |
7 | |||
室外饮水管 |
直径60mm以下(含60mm) |
m |
8 |
不含市政管网 |
直径60—100mm(含100mm) |
10 | |||
直径100-200mm以上 |
17 | |||
钢架大棚(蔬菜大棚) |
钢架薄膜 |
㎡ |
130 |
|
预制结构 |
80 | |||
竹木薄膜 |
21 | |||
太阳能热水器 |
套 |
2000 |
含配套设施补偿 | |
空调移机 |
台 |
300 |
||
不锈钢水塔 |
m3 |
470 |
||
电户 |
动力电户 |
户 |
2630 |
|
沼气池 |
m3 |
400 |
含配套设施补偿 | |
坟墓 |
土石坟 |
座 |
4000 |
双涵上浮50%进行补偿(包括搬迁费、搬迁奖励及搬至公墓补助费)。 |
一般立碑坟 |
座 |
6000 | ||
装修坟 |
座 |
8000 | ||
未建房地基 |
未建房宅基地 |
㎡ |
200 |
说明:被搬迁住房安装的独立水、电、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被搬迁户需提供相应缴费依据。
附件4
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征地园地林地等作物补偿标准
地类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园地 |
果园 |
亩 |
25000 |
|
其他园地 |
亩 |
20000 | ||
林地 |
竹林 |
亩 |
4600 | |
乔木林 |
亩 |
2200 | ||
灌木林 |
亩 |
500 | ||
耕地 (田、土) |
青苗补偿费 |
亩 |
1868 |
复建项目建设区域(坡渡新集镇、圆木沟水库枢纽工程区、交通复建工程)计列1倍青苗补偿费 |
附件5
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 征地零星林(果)木补偿标准
类别 |
树种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胸径(厘米) |
生长期 | |||||
用材林、 绿化树种 |
松、杉、柏等针叶树种,杨树、泡桐、刺槐、枫香、香椿、栾树、桦木等阔叶树种。 |
<3 |
株 |
5 |
||
3≤胸径<5 |
8 |
|||||
5≤胸径<11 |
13 |
|||||
11≤胸径<17 |
26 |
|||||
17≤胸径<25 |
53 |
|||||
25≤胸径<31 |
84 |
|||||
≥31 |
150 |
|||||
香樟、 女贞、 含笑、 广玉兰、 白玉兰、 樱花、杜英、银杏、 法国梧桐、垂柳、冬青、桂花、紫荆、榆树等阔叶树种;塔柏、水杉等针叶树种。 |
<3 |
5 |
||||
3≤胸径<5 |
16 |
|||||
5≤胸径<7 |
74 |
|||||
7≤胸径<9 |
147 |
|||||
9≤胸径<13 |
263 |
|||||
13≤胸径<17 |
420 |
|||||
17≤胸径<21 |
641 |
|||||
21≤胸径<23 |
841 |
|||||
23≤胸径<27 |
1471 |
|||||
27≤胸径<31 |
2102 |
金弹子、 雪松、 罗汉松、 红豆杉、 楠木、 龙爪槐、 紫薇 |
<3 |
11 |
无法按胸径测量的,以最大株地径计算,按本序列标准补偿。 | ||
3≤胸径<5 |
53 | ||||
5≤胸径<7 |
210 | ||||
7≤胸径<9 |
315 | ||||
9≤胸径<13 |
841 | ||||
13≤胸径<17 |
1366 | ||||
17≤胸径<21 |
2102 | ||||
21≤胸径<23 |
2942 | ||||
23≤胸径<27 |
3888 | ||||
27≤胸径<31 |
5254 | ||||
经济林木 |
杜仲、厚朴、黄柏 |
<3 |
株 |
5 |
|
3≤胸径<6 |
21 |
||||
6≤胸径<12 |
74 |
||||
12≤胸径<20 |
105 |
||||
≥20 |
158 |
||||
金银花、 花椒 |
<3 |
5 |
对不适宜按胸径(地径)分类的,按生产期进行分类补偿。 | ||
3≤胸径<7 |
53 | ||||
7≤胸径<12 |
126 | ||||
12≤胸径<20 |
189 | ||||
≥20 |
126 |
蚕桑、 吴茱萸、 盐肤木、 黄桅子 |
<3 |
5 | |||
3≤胸径<7 |
16 | ||||
7≤胸径<12 |
32 | ||||
12≤胸径<20 |
158 | ||||
≥20 |
63 | ||||
乌桕、 油桐、 油茶、漆树 |
<2 |
植苗 |
8 | ||
2≤胸径<5 |
产前期 |
26 | |||
5≤胸径<11 |
初产期 |
53 | |||
11≤胸径<51 |
盛产期 |
158 | |||
≥51 |
衰产期 |
210 | |||
果树 |
板栗、 核桃 |
<3 |
苗期 |
株株 |
8 |
<5 |
产前期 |
84 | |||
5≤胸径<15 |
初产期 |
126 | |||
15≤胸径<36 |
盛产期 |
263 | |||
≥36 |
衰产期 |
105 | |||
石榴、 柿树、 枣树 |
<3 |
苗期 |
8 | ||
3≤胸径<5 |
产前期 |
74 | |||
5≤胸径<11 |
初产期 |
131 | |||
11≤胸径<31 |
盛产期 |
263 | |||
≥31 |
衰产期 |
131 | |||
李、拐枣、 苹果、 花红、杏、樱桃、梨、桃、杨梅、枇杷等 |
<3 |
苗期 |
8 | ||
3≤胸径<4 |
产前期 |
42 | |||
4≤胸径<7 |
初产期 |
105 | |||
7≤胸径<21 |
盛产期 |
263 | |||
≥21 |
衰产期 |
105 |
葡萄、 猕猴桃 (含架子费) |
<3 |
苗期 |
8 | ||
3≤胸径<5 |
产前期 |
63 | |||
5≤胸径<8 |
初产期 |
126 | |||
8≤胸径<21 |
盛产期 |
263 | |||
≥21 |
衰产期 |
126 | |||
柑橘类(柑桔、 柚子、 脐橙等) |
<3 |
苗期 |
8 | ||
3≤胸径<5 |
产前期 |
63 | |||
5≤胸径<11 |
初产期 |
126 | |||
1≤胸径<21 |
盛产期 |
263 | |||
≥21 |
衰产期 |
126 | |||
竹林 |
竹 |
以笼为单位计算,植株占地每2㎡折算为一笼 |
笼 |
120 | |
茶树 |
茶 |
以笼为单位计算,植株占地每2㎡折算为一笼 |
笼 |
120 | |
芭蕉 (香蕉) |
芭蕉 (香蕉) |
以笼为单位计算,植株占地每2㎡折算为一笼 |
笼 |
200 |
说明:1.未列入上表的乔木树种按照本表第1序列(松、杉、柏类)补偿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表的一般绿化树种按照本表第2序列(香樟、女贞、含笑类)补偿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表的珍稀绿化树种按照第3 序列(金弹子、雪松、罗汉松类)补偿标准执行。
2.非自然生树木且树冠不完整的,按照相应树种补偿标准的50%计算。
3.对不适宜按胸径(地径)分类的,按生产期进行分类,参照相应类别、相应生长期补偿标准补偿。
附件6
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杂主房 |
房屋结构 |
结构说明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框架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1580 |
||
砖混结构 |
砖墙,预制盖、现浇盖 |
1350 | ||
砖木结构 |
砖墙,瓦盖石棉瓦盖 (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1100 | ||
土木结构 |
土墙(木板)穿逗瓦盖;石棉瓦盖、玻纤瓦盖 |
870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石面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简易棚房 |
488 | ||
杂房 |
砖混结构 |
砖墙,预制盖、现浇盖 |
600 | |
砖木结构 |
砖墙,瓦盖石棉瓦盖 (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500 | ||
土木结构 |
土墙(条石墙、片石墙),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450 | ||
简易结构 |
墙体为其他材料, 瓦(或其他材料)盖 |
250 |
附件7
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建设(贵州部分)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助标准
等级类别 |
等级内容 |
补偿标准 |
备注 |
第一等级 |
外墙粉水以上,室内地砖或木地板,墙面有乳胶漆、仿瓷或墙纸,吊顶、室内水电安装为暗线,室内门窗进行装饰材料包装等精装修。 |
450元/㎡ |
装修分类定级及面积按照藻渡水库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调查分类结果。 |
第二等级 |
地砖或木地板,墙面有乳胶漆、仿瓷,室内水电安装为暗线,室内门窗进行简单包装。 |
370元/㎡ | |
第三等级 |
地砖、墙面有腻子、室内水电安装为明线。 |
290元/㎡ | |
第四等级 |
地砖、墙面刷白,室内水电安装为明线 |
210元/㎡ | |
第五等级 |
其他 |
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