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梓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26 23:00 字体:[]
索引号 000014349/2025-327875 成文日期 2025-01-24
文号 发布时间 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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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梓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桐梓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桐梓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集体必须加强“三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基础数据建设。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要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村级财务管理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每个村集体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推行村(居)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财务分设,村(居)民委员会账户核算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村集体经济账户主要核算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经济活动、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收益分配,为成员服务等事项。村集体资金支出程序参考村集体资金收支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各村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财务系统开展核算。

第六条 村集体资金支出通过银行末端支付到收款人,严禁坐收坐支。

第七条 村集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建立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报乡镇(街道)审核,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后执行。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及时催收债权、偿还债务。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四议两公开”执行民主决策机制,并报乡镇(街道)审核。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弥补收支缺口和支付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清查结果要按时上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并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布。

第十条  村集体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等,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时,要参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进行,并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台账,逐项记录。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拍卖、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集体资源的承包、拍卖、租赁应报有权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拍卖、租赁和征收补偿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五章  经营发展

第十五条  村集体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十六条  村集体直接经营的,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村民(成员)公开。

第十七条  采取发包、出租方式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价格、期限等,并向村民(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应及时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  采取入股方式经营的,村集体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参与管理,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民主决策程序、预决算、招投标、报批制度,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工程预算、会议记录、审批手续等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根据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决策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超过3年的需约定租金浮动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承包费可一年一交,也可一次交多年,分年度进行核算,最多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监事会任期。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收益分配范围。村集体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弥补亏损、其他支出后的剩余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需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绩效奖励。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益用于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村干部等。原则上对于当年经营纯收益低于10万元的村,不提取村干部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对于当年经营纯收益10万元-50万元的村,按照提取不超过当年村集体经营纯收益20%的比例对村干部进行奖励;对于当年经营纯收益超过50万元的村,按照提取不超过当年村集体纯经营收益15%的比例对村干部进行奖励。但个人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地区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在计算奖励村干部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时,应扣除村集体获得的各种扶持资金、补偿(含征地补偿)、捐赠及资产出租等与村集体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对村干部的绩效奖励,纳入成本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收益分配内容。村集体当年成员人均可分配收益达到100元以上,必须落实成员分红。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及一次性收入均摊到当年的收益中可分配部分,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村集体和村集体成员)按股分红—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原则上,当年集体收益分配中公益金比例不超过30%,公积金比例不超过30%,成员分红比例应达40%以上。

(1)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农民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可分配收益较多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2)向成员分红。村集体可分配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共积累后,经全体成员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含成员股和集体股等各种股份)进行分配,即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后,股权设置、股份量化的股份数额,测算分红的总金额,确定每股的分红金额,以户为单位分配到每一名成员。按股分红是收益分配的最主要项目,应当足额达到本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所规定的分红比例。

第二十六条  收益分配程序。

(1)财务核算。村集体要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在此基础上开展年度财务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2)制定方案。村集体理事会根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负责审核方案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收益分配方案要广泛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意见,提交村党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议,并报乡镇(街道)审核。

(3)审议公示。将征求意见、乡镇(街道)级审核后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应到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书面决议。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村集体制作收益分配表,分红资金以户为单位发放至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收到款项后负责向户内成员分配。其他分配发放至最终收款人。

(5)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表、会议决议、银行确认回单等书面材料整理归档,并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章  监督和公开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对所辖村集体“三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村级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村级组织届内应自主开展审计不少于2次,发生重大事项或理事长离任必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每年3月对上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全面公开,每年7月对上半年财务收支进行全面公开,对专项或重点财务事项进行随时公开。次月,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以“流水账”形式对上月的财务收支明细等情况进行详尽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开的财务收支明细账应逐笔进行公开,并在摘要中注明收(付)款单位或个人、收支事由等详细信息。每次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情况要进行拍照留档,公开底册和照片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各种合同、台账、资源登记簿、集体成员各种名册、会议记录、影像等各项工作过程中的资料,参照各专门档案管理办法分类整理立卷,造册归档。

第三十一条  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应定期分类整理村级报备的合同、台账、会议记录、公示等资料;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单位、分类别存档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阅。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桐梓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村集体资金收支管理流程图

附  件

村集体资金收支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