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时间: 2020-04-01 15:45 字体:[]
索引号 000014349/2022-753230 成文日期 2020-03-31
文号 发布时间 2020-04-01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桐梓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桐梓县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林区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桐梓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县长 龙斌  

2020年3月31日

桐梓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桐梓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即日起至5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吸烟、火把照明、野炊;

(五)严禁爆破、电网狩猎等活动;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置。

六、各乡(镇、街道),要以村为单位成立禁火队,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五类人员”( 痴、呆、傻、聋、哑)、林区70岁以上老人和中、小学生及未上学的儿童要指定专人监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公众号、微信平台、广播、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十一、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