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颁发有了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2-05 14:2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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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布时间 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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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残疾证》颁发有了新规定

新出台《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8日印发的《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被废止。标志着《残疾人证》颁发进入了新时期,办理标准、程序、职责、时限更加详细规范便民。


关于残疾评定标准问题


细则明确规定,所有的残疾评定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为准,不再执行2006年全国残疾抽样调查评定标准。


关于管理主体问题


细则明确界定了省、市、县各级残联的工作职责。规定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省残联、各市(州)残联做好残疾人证合法、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关于评定方式问题


残疾评定不再采取目测评定方式,所有残疾评定必须由省残联、省卫计部门两家联合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实施。且残疾评定必须由2名医生或专业人员亲笔签名,其中1名必须是指定机构主治医生或科(室)负责人,并加盖评定机构公章。


关于异地办理问题


细则明确了可在异地进行残疾鉴定、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申请的方式。本人身在异地不能到户口所在地指定残疾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的,可以在异地、由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共同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关于残疾鉴定机构申报、备案问题


细则明确了残疾鉴定机构实行目录制。只要进入省级残联和省卫计部门指定机构目录的医院或机构,均可进行残疾评定。省残联联合省卫生计生委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实习生 杨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