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府办发〔2018〕143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30 15:09 字体:[]
索引号 000014349/2022-755663 成文日期
文号 发布时间 2018-10-30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桐府办发〔2018〕143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桐府办发〔2018143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桐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29





桐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促进各类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黔建保字〔2016〕253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梓县境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退出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称(不包括限价商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县直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公租房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公租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统筹制定相关政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的实施、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局、审计局、卫计局、教育局、工商局、税务局、统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遵循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出租、实行市场租金、梯度保障机制,对不同困难程度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保障,以实现公租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公租房保障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公租房规划设计与项目管理

第七条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质量高的要求,合理布局,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本着集约、节约的原则,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九条 公租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绿色低碳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条 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每套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可以配套建设商业用房。

第三章公租房土地供应与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优先落实用地。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四条公租房建设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来源,按照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中央、省、市补助为辅,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和项目建设资金;

2.从当年土地出让县级净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

3.上级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4.出租、出售公租房和配建商业的资金收益;

5.销售公租房和配建商业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

6.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公租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补贴发放要求及时拨付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六条 职工家庭租、购公租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购房款。

第四章公租房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公租房建设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公租房筹集范围:

1.政府投资建设、购买、改建、租赁、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

2.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3.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代建的住房。

4.各单位闲置未出售的公有住房。

5.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质量安全存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公租房房源。

第十九条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县范围内出让建设用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项目开发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同步配建每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公租房。

第二十条国土规划部门应将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配建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和户型,土地竞得人按出让条件建成后提供给公租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公租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防雷设施监测(设计审查)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项目施工费用,按照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章公租房保障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租房保障范围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两年以内的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城镇稳定就业两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查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城镇户籍且常长期居住本城镇2年以上;

(2)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本城镇区域内(含直系血亲)的私有住房(有产权或无产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2.新就业两年以内的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城镇内的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单位就业并建立有稳定社会保障关系;

(2)在本城镇内(含直系血亲)的私有住房(有产权或无产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3.城镇稳定就业两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城镇内长期就业并建立有属地社会保障关系或属地税务部门完税证明2年以上;

(2)在本城镇内(含直系血亲)的私有住房(有产权或无产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3)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公租房资格审核

(1)认定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范围包括:有产权无产权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直管、自管住房、县城区内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的住房超保障面积的面积;

(2)申请人须18周岁以上,申请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3)申请人因年老(70周岁以上)或残疾致生活自理障碍且无共同申请人的,不能申请实物配租;五保户(孤寡老人)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4)保障家庭内保障人员发生变化的,共同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重新完善相关手续程序后,可继续享受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申请程序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

(1)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2)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负责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将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名单报乡(镇、街道)审核;

(4)乡(镇、街道)收到社区或村居委会资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精准审核认定,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收入档次(一般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本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本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低保家庭)并张榜公示七天;

(5)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报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受理;

(6)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分批次保障对象,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一次性告知。

2.新就业两年以内的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

(1)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精准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用人单位对申请公示无异议对象报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受理;

(4)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分批次保障对象,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一次性告知。

3.城镇稳定就业两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

(1)向居住地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2)居住地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负责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居住地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居委会将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名单报乡(镇、街道)审核;

(4)乡(镇、街道)收到社区或村居委会资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精准审核认定,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收入档次(一般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并张榜公示七天;

(5)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报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受理;

(6)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分批次保障对象,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五条 申报资料

1.共性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和本人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承诺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收入档次、有无轿车及价格、现住房(含直系血亲住房)状况等有效证明。

2.个性资料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需提供在本城镇内常住2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2)新就业两年以内的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需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和属地稳定社保关系有效证明材料;

(3)城镇稳定就业两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在本城镇长期就业和建立属地社会保障关系或属地税务部门完税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公租房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保障采取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

(1租赁补贴对象: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未享受过其它住房补贴政策,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对象。

(2租赁补贴标准:每年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发改局定期公布的本县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保障、差别化补贴原则确定。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5平方米,单人户按2(30平方米)标准补贴、2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补贴(人均15平方米),一个家庭最多保障60平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住房租赁补贴额=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保障家庭住房应保障面积-已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

一般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7

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95

(3)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及时应提供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凭证、房屋产权人信息等有效证明材料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家庭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4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差别化补贴)测算出保障对象相应补贴标准,经公示后按季度发放。

2.实物配租

(1配租对象:对符合条件并明确提出实物配租意愿的保障对象,纳入实物配租轮候范围。

(2配租方式:

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批次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优先实物配租范围:包括特困家庭、重点优抚残疾复员、新复员对象、见义勇为表彰对象、特殊贡献奖励对象、引进的特殊人才、劳动模范、居住在D级公房内的家庭及其他符合政府特殊规定的保障对象。

3.入住条件

(1租住公租房的家庭必须缴纳住房履约保证金退房时,在水、电、通讯、租金等费用缴纳清楚、房屋完好无损的条件下,可退回履约保证金。

(2)承租家庭入住公租房前,应与公租房管理机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入住成员应与公租房申请材料中所列共同申请人员一致;入住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4.公租房租金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制度,每年度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局,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下浮30%确定。租金标准根据入住对象的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一般家庭缴纳55%、低收入家庭缴纳20%、低保家庭缴纳10%)。特殊困难家庭可向户籍所属乡(镇、街道)申请认定,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后实行租金减免。

租金计算方式:租金缴纳额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公租房月租金=公布的区域公租房租金标准(元/㎡)×实际承租公租房面积×差别化比例。

5.租金缴纳: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按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第七章公租房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小区管理统一纳入属地社区管理体系,公租房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统筹协调、可持续原则,乡(镇、街道)要在公租房小区开展和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性社区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类园区、县直属中学、乡(镇、街道)教师、计卫等特定群体公租房的受理、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各直属、属地公租房管理单位应根据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并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租房管理方案,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在优先满足特殊群体住房保障的前提下,应扩大本区域内符合住房保障的对象;租金标准原则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不低于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之和),每个季度收缴县财政专户。各公租房单位制定的方案和每季度的运行情况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公租房管理单位要加强分配入住管理工作,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各类公租房分配入住率不得低于90%。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对特定群体公租房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滞租和长期闲置的,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和省级补助不流失的前提下,按程序报省市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已可以在当地有需求前提下,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采取分类处置方式盘活,退出公租房管理程序。对造成长期滞租和闲置又未进行资产盘活的单位(部门)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动态管理制度。各审核部门(单位)要负责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利用大数据或走访询问等方式进行精准复核,每年末将复核结果公示并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

1.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当前保障条件的,继续按标准给予保障;

2.保障对象因经济收入、人口结构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整;

3.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退出公租房保障。

第三十一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租赁补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1.将承租公租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3.无正当理由1年内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4.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5.未经允许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的;

6.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违反规定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租房小区内有公共收益的部分由公租房管理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共同制定标准,将收益纳入县级专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实行租(售)并举的运营原则,公租房销售方案另行制定。

第八章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向社会或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公租房的房源信息、坐落位置、户型、套数、交付期限、租金标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申请租住条件等相关情况。将已列入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按照审批时间的先后次序结合房源情况,定期公布轮候配租对象及轮候批次。对配租、配售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状况等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拓宽公租房申请渠道,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常态化和规范化,逐步推行网上受理,整合民政、公安、银行、社保等有关信息进行审核,优化审核程序、分期分批分配,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七条公租房审核单位、部门的职能职责,具体为:县国土规划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住房信息;县民政部门核实申请人低保信息及低收入信息;县公安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信息;县税务部门核实申请人报税、完税信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申请人社保缴纳和务工信息;县工商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的工商登记信息;县公积金管理部核实申请人家庭公积金缴存信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房产交易信息和住房保障信息;乡(镇、街道)负责核准认定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档次和住房信息;新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审核。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租房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或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租公租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实物配租的按市场价格追缴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全额追缴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或赔偿。影响房屋居住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同步配建公租房的,由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桐梓县保障性住房租售及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桐府办发〔2014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