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55658 | 成文日期 | 2020-11-18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桐府办发〔2020〕33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桐府办发〔2020〕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梓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 年11月 17日
桐梓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为提高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待遇,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关于完善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2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0〕28号)、《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市人社通〔2010〕190号)、《关于完善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遵市医改办〔2010〕2号)和《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遵市医改办发〔2015〕1号)、《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泛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党办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在职职工按工资总额3.5%、退休人员按退休费5%筹集,其中1%划入个人账户。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当单独建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以拨代缴,不得挪用或挤占。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县级统筹,资金出现缺口由县级财政承担。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特殊病门诊购药自付费用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充报销:患有慢性特殊病的公务员,当月病种定额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80%;当月病种定额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剩余部分,由公务员补充基金报销80%,但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该病种的月定额。
五、提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门诊特殊检查报销比例。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检查的项目范围仍按原规定)的费用,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报销80%,其中统筹基金报销50%,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30%。
六、提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住院补助报销比例。维持起付线不变(即在职职工700元,退休职工600元),超过起付线符合住院补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包括:起付线、乙类自付、统筹自付;不包括:全自费、进口自费、超标自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95%。
七、调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年度补助办法。
(一)将住院及在门诊发生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年度补助报销范围,其中不包括含限价材料、床位费的超标自费。
(二)设置年度起补线:7000元。
(三)超过年度起付线的费用进行分类报销。其中全自费报销70%,其他非全自费费用报销95%。今后,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由县医疗保险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八、增设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体检费用报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每年(一个自然年度)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000元。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体检时间。体检须到指定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包括重庆市新桥医院、重庆市大坪医院、重庆市西南医院),体检支付范围为检查和诊疗项目。体检费用超出1000元的,超出部分自理。异地居住人员体检,须到本人选择、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当年内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当年未体检的或体检费用不足1000元的,视为自动放弃,跨年不补。
九、财政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桐梓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桐府办发〔2016〕3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