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282100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09-20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桐梓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第6号 |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辖行政区域。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三)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火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五)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吸烟、火把照明、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六)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电网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七)严禁违规炼山造林、烧山开荒等行为;
(八)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县林业、应急、公安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各乡镇(街道)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要以村为单位成立以“林长”为队长的禁火队,指导健全防灭火村规民约,加强野外巡查,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五类人员” (痴、呆、傻、聋、哑)、林区7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要指定专人监护。
五、禁火期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六、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公众号、微信平台、广播、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七、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八、在全县重点林区,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林业部门要设立卡口对来往车辆和个人进行防火检查。进入重点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扫防火码并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
十、凡违反本禁火令,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要充分发挥各级“林长”职责,强化森林火灾源头治理。
十二、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