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第7号

发布时间: 2023-12-29 20:09 字体:[]
索引号 000014349/2024-85762 成文日期 2023-12-29
文号 发布时间 2023-12-29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桐梓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第7号

为有效预防今冬明春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辖行政区域。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三)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祭祀活动时烧坟山、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烧秸秆、春耕秋种时烧田坎土坎、杂草杂物、烧火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五)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取暖、火把照明、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六)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电网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七)严禁违规炼山造林、烧山开荒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八)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县林业、应急、公安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各乡镇(街道)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要以村为单位成立以“林长”为队长的禁火队,指导健全防灭火村规民约,加强野外巡查,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五类人员”(痴、呆、傻、聋、哑)、林区7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要指定专人监护。

五、禁火期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六、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公众号、微信平台、广播、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七、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八、在全县重点林区,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林业部门要设立卡口对来往车辆和个人进行防火检查。进入重点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扫防火码并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的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

十、凡违反本禁火令,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要充分发挥各级“林长”职责,强化森林火灾源头治理。

十二、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