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房屋“登记难”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对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9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针对我县部分历史遗留房屋办证困难的问题,现有《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桐府办发〔2015〕148号)文件出台时间较长,涵盖历史遗留问题范围较窄,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对历史遗留房屋产权办理的需要。同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明确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产权办理路径和办理范围,我县现有文件也应与时俱进,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作出调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桐府办发〔2015〕148号)基础,多次召集各部门单位进行讨论,并根据各部门建议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解决历史遗留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新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主要通过该文件的印发,解决四大类房屋的不动产办理难题。办理遗留问题房屋不动产的前提就是所属土地必须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适用2021年1月4日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政府主导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联建房,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修建的房屋。包括:房改房、县政府(含原县城建指挥部以及县城建领导小组)同意修建的集资房、联建房;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修建的房屋。
(二)县人民政府纳入问题楼盘的房开项目已出售且已入住的商品房。此类房屋由县问题房开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名单,并按其明确意见具体办理。
(三)集中建设的安置房。此类房屋指因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经县政府或其授权相应指挥部批准或主导的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集中安置房。
(四)国有建设用地上修建的,因历史原因长期不能完善相关建设手续的其他房屋(不包括被行政处罚的房开项目,旅游地产项目、康养地产项目等)。
四、重点强调
一是办理范围:核心前提就是必须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且土地来源必须合法合规;
二是必须是因各种原因通过正常程序确实无法完善建设手续、不动产登记的房屋;
三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必须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权属清晰、合法合规、业主自愿;
四是不得将小产权房和其他房屋纳入本文件办理范围,不得将明显可以通过正常手续办理而由于开发商不履职、不主动办理建设手续拖成问题楼盘或遗留问题的房屋纳入办理范围。
五是本文件有效期只到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