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期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桐梓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桐梓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邮政编码:563200
地址:贵州省桐梓县海校街道法院街应急管理局灾害防治股
联系人:敖雄
联系电话:26630119
电子邮箱:tzxyjjzfg@126.com
附件:桐梓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附件
桐梓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情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和林地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行为: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祭祀活动时烧坟山、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焚烧秸秆、烧田坎土坎、杂草杂物、烧火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四)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取暖、火把照明、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100米范围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烧蜂窝等行为;
(六)严禁违规炼山造林、烧山开荒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七)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公众号、微信平台、广播、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二)要充分发挥各级“林长”职责,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县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要落实森林防火部门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护林员要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经营单位负有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
(三)各乡镇(街道)高火险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要以村为单位成立以“林长”为队长的禁火队,指导健全防灭火村规民约,加强野外巡查,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五类人员” (痴、呆、傻、聋、哑)、林区7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要指定专人监护。
(四)在全县重点林区,属地乡镇(街道)或林业部门要设立卡口对来往车辆和个人进行防火检查。进入重点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扫防火码并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凡违反本禁火令,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火灾时,要立即报告,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851-26630119;0851-26620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