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一步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推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7-22 15:08 字体:[]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为广泛收集对《进一步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推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7月22日至8月22日

联系地址:桐梓县农业农村局

邮政编码:563200

联系人:于小义;电话:18275618579

邮箱:1194458071@qq.com


进一步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推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抓好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工作,助力我县乡村旅游发展,激发乡村振兴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集约节约、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通过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一户一宅”认定与适度放宽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建房标准等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审批管理,激发我县乡村旅游发展内生活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县216个村(社区)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界定,农村村民申请“一户一宅”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以及我县风景名胜区周边、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镇、乡村旅游重点村(社区)、旅居生态圈、民宿集群规划区、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规划范围内符合建设规划建房的,标准适当放宽。

三、工作内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一条和五十五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身份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及认定流程。

1.认定条件

(1)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已经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拥有完全人口股的股东)的,且户籍在本村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①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村,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人口;

③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且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

④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⑤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应按照“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之规定,做好身份认定;

⑥符合《桐梓县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指导意见》第三条“资格取得”和第四条“资格保留”规定条件之一,但至今未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2.认定流程

(1)本人书面申请,提交户口簿及自有房屋产权证、农村山林、土地确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2)经三分之二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同意。

(3)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吸纳新成员的规定义务。

(4)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

(5)村集体经济组织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原则。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中,审核是否符合农村“一户一宅”规定时,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认定,无法认定的,可以参考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情况,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备案登记情况,以村民自治方式认定。具体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户籍已经分户的,只能认定为一户。离异后无房一方独立生活达两年或两年以上的认定为一户,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认定为一户。不得以离异后无房为由重复使用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申请宅基地。

2.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3.属独生子女户的,父母与子女只能认定为一户。

4.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父母应当与子女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不得另行分户,且父母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不得重复使用。

5.分户认定以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须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6.其他特殊情形的,需由成员申请,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三)适度放宽区域建房标准及审批流程。

1.放宽范围。经国家、省、市、县各级审核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镇、乡村旅游重点村(社区)、旅居生态圈、民宿集群规划区、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以及周边认定的辐射区域。

2.放宽标准。上述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标准原则上楼层不超4层,底层层高不超3.6米,标准层高不超3.3米,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480平方米以内。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九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

3.审批条件。上述区域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以下资料:一是属原住宅进行改扩建的,需提供原住宅的房屋质量安全评定报告、住宅建设方案、设计图纸等。二是属于原址拆建或易址新建的,需提供住宅建设方案、设计图纸等,方案须载明房屋安全、建筑风貌等内容并经乡镇(街道)住建等部门的审查通过。具体以乡镇(街道)设置审批条件为准。

四、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以及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认定工作,重点把握分户的合理性,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名义重复或多处申请宅基地,也不得以未分户登记为由,拒绝受理宅基地申请。同时把握好旅游规划区域建房标准适当放宽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对位于上述区域划定红线附近的村民建房,若确有需要放宽建设标准的,可结合实际按照上述区域内的村民建房标准进行审批。

(二)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本指导意见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